无锡庆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2006-12-13 00:00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S*ST庆丰     公告编号:临2006-042

  无锡庆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6年1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无锡庆丰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现发布关于召开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12月21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12月19日至12月21日 每日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西路203号庆丰接待中心二楼大会议室

  3、会议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征集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4、股权登记日:2006年12月14日

  二、审议事项

  《无锡庆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作为股改支付对价的议案》(以下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本次议案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实施,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1、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

  流通股股东依法享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就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征集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3、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

  (2)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如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无论流通股股东是否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或是否赞成股权分置改革,均须无条件接受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决议。

  四、公司董事会已经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设置热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进行走访投资者或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协助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就改革方案进行了充分沟通协商,并最终形成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五、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征集投票委托事宜,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投票委托,使中小投资者充分行使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有关征集投票权具体程序详见本公司2006年12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无锡庆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六、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征集投票委托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征集投票委托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或征集投票委托重复投票,以征集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征集重复投票,以最后一次征集投票为准。

  4、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七、提示公告

  公司董事会在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将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不少于两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性公告,提示公告刊载时间分别为2006年12月13日、2006年12月18日。

  本公告为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八、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12月14日(星期四)。在2006 年12月14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并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公司聘任的律师。

  九、公司股票停牌、复牌事宜

  1、本公司董事会曾申请相关证券自2006年8月14日起停牌,于2006年8月18日公布股改具体方案,并于2006年8月29日起复牌;

  2、本公司董事会曾于2006年8月28日公告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2006年8月29日起复牌;

  3、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相关证券停牌。

  十、现场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手续:

  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办理登记手续;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出席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东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个人股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上海证券帐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若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2)、授权人股东帐户卡原件进行登记。

  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特别提示:根据2006年3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监发[2006]21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时,应携带齐备上述证件,经公司和律师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后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如携带证件不符合上述规定,公司和律师无法验证其股东资格的合法性,不得参加现场会议进行投票。

  2、登记时间及地点:

  2006年12月15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至公司董秘办公室。

  十一、其他事项:

  1、如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无锡庆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得通过,则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将予以取消;

  2、本次会期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自理;

  3、联系人:李思思、周斯秀

  4、联系电话:0510-82353065

  5、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西路203号

  6、邮 编:214008

  特此公告。

  无锡庆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一、投票操作

  1、投票代码

  

  2、表决议案

  

  3、表决意见

  

  4、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持有无锡庆丰股份有限公司A股的沪市投资者,对公司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投赞成票,其申报如下:

  

  2、如某沪市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投反对票,只要将申报股数改为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三、投票注意事项

  1、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无锡庆丰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并按照以下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单位(个人)对会议议案《关于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作为股改支付对价的议案》的表决意见是:赞成( );反对( );弃权(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相应括号内填写 "√" 为准,对同一项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表决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议案的投票表决。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06 年 月 日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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