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了“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审批”等行政许可项目的有关规定。
据了解,该行政许可项目早已列入证监会行政许可目录中,但针对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系在今年9月进一步充实,充实的内容主要来自今年商务部等6部委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根据该行政许可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即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 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境外发行、上市要向监管机关报送申请报告、商务部对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则批复函、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意特殊目的公司并购的决议、境内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境内公司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等20余个文件和材料。
同时公布的“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审批”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规定内容,则早于2004年即已被列入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