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质疑航天科工提案两处“硬伤”
[] 2006-12-14 00:00

 

  □本报记者 袁小可

  

  继上周航天通信与公司第一大股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矛盾浮出水面后,二者争论的焦点也随即公之于众。围绕航天科工要求召集航天通信股东大会的议案,今日,航天通信特别发布董事会公告,以此“澄清2006年11月8日至今,公司董事会与航天科工之间一些往来的事实”,“以正视听”。

  航天通信声明中明确指出航天科工提案中存在两处“硬伤”:一是大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与程序上存在瑕疵;二是聘 任谁对公司董事长进行离任审计,并非必须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对比11月18日由航天通信董事会发布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以及航天科工12月8日提出的审议内容,可以发现,二者分歧集中在三项议案上,即航天科工提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对董事会做出的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对陈鹏飞进行离任审计的决议不予认可的议案》和《关于聘请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对陈鹏飞进行离任审计的议案》。

  对于航天科工提出的“(股东大会)会议时间以航天董事会决议公告的时间为准,建议在2006年11月25日前召开”函件,航天通信表示,确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日期,应由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合理地安排决定,此外,航天科工在2006年11月14、15日继续补充提交推荐函的情形下,而建议于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据此,航天通信表示,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的决议合法有效,且认为,在董事会决议已就航天科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作出决议并予以公告,且董事会决议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监事会无须就同一事项重复作出回应。

  而就航天科工通知中的对陈鹏飞进行离任审计的相关决议,航天通信表示,航天科工对11月17日董事会决议上通过的《关于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陈鹏飞同志进行离任审计的议案》是赞成和支持的,且根据航天科工的提议,董事会已于12月5日发出了四届二十六次董事会的补充公告,表决结果不影响该议案的通过,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股东大会有权聘请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而对公司董事长的离任审计属于专项内部审计,对于聘请该专项内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非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因此,董事会有权聘请该专项内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航天通信表示,对现任董事长的离任审计,只是对其个人审计,并非对本届董事会全体董事的审计,因此,航天通信本届董事会有权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并未违背关联回避的原则。

  “董事会郑重声明并告示广大中小股东,欢迎参加本董事会于2007年1月7日召集的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在对航天科工通知提出异议后,航天通信此番表态显得意味深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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