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非”难治“原始股”顽疾
[] 2006-12-15 00:00

 

  本周维权在线值班嘉宾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荣律师

  律师简介: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1993年获得中国首批证券执业律师资格。曾办理上海市首例期货交易纠纷案等著名案件。擅长公司、投资、证券、产权交易、仲裁等法律事务。目前正在代理生态农业、东方电子证券民事赔偿案。

  □陈荣

  

  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公司和中介机构利用一些投资者缺乏证券投资专业知识和“一夜暴富”的心态进行欺诈误导,推销所谓“拟海外上市股权”,进行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证券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大肆敛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使许多投资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在本周值班中,就有多位投资者就此提出咨询。

  “打非”难治本 因监管缺位

  从目前来看,此类非上市股权纠纷基本处于四不管状态:即公安机关认为只要不构成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嫌疑,即不予立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公司没有超出经营范围也不便处理;证券监管部门把监管上市公司作为重点,非上市公司还难成重点;法院则以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4日的通知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关“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作为依据,对此类民事纠纷案件不予受理。因此,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2006年11月初,公安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就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证券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协调和部署,近期,司法机关也对多起涉案犯罪活动作出刑事审判,有力地遏止了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的“打非”行动是非常必要的,并且应当是有力和持久的,但由于“打非”并没有真正解决投资者因上当受骗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和相关纠纷,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和制度是有缺陷的。

  “打非”需重拳 盼法院开闸

  自2003年起,笔者以多种方式就非上市股权交易的现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中介机构责任、监管机构职责和投资者维权发表意见和建议。鉴于非上市股权交易纠纷的普遍性、广泛性以及投资者的强烈呼声,2006年9月18日,笔者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关于法院审理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纠纷案件建议》的书面意见,建议尽快出台受理并审理此类案件的新的司法解释。笔者在建议中指出:

  1、法院应当在案件审理上不断创新。与其他民商事纠纷一样,非上市股权交易纠纷在主体、内容等方面虽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共性更多。因此,在案件受理和审理上不应设置门槛,更不应关闭大门。

  2、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合法依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都对两部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以及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股权转让做了相应的规定,法院完全可以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司法解释,而且,通过案件审理丰富司法实践的经验,促使上述二部法律更加严密、更加完善、更加健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涉及股权交易的各类纠纷将越来越多,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股权和在产权交易所交易的国有产权都有相关部门和交易所进行监管,其纠纷也可由法院进行管辖。但股权交易中比重更大,类型更多、涉及面更广的民营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却在市场管理和司法管辖中严重缺位,这一状况亟待改变。即便不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内交易也不意味着可以放任不管。我认为,无论是否合法,法院都应当审理。如同合同即便无效,法院仍要依法审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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