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 2006-12-15 00:0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石街道车何)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6]156号文核准。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06年12月12日

  释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1、公司股东王利平、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广林投资有限公司和王君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东宁波广联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兆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其持有的因发行人于2006年8月23日送红股新增的股份,在2009年8月28日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其持有的其余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东朱国章、杨士力和胡志明承诺:其持有的因发行人于2006年8月23日送红股新增的股份,在2009年8月28日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其持有的其余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根据本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3、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特别风险:

  (1)发行完成后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公司近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三年平均达25.67%。预计本次新股发行后,本公司净资产将有大幅度的增长,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新项目从建设到达产需要一段时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存在因净资产增长较大而引发的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第一大股东王利平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控制公司40.11%的股份;此外,其胞弟王君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大股东,持有公司12.51%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王利平先生所控制的股份以及王君平先生所持有的股份分别降低至29.97%和9.35%,仍将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虽然近年来公司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及《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等一系列制度使公司的法人治理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并由大股东出具了《不占用公司资源承诺函》以及《非竞争承诺函》,但仍存在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后通过其控制地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能。

  (3)汇率风险

  公司拥有进出口企业资格,目前公司产品80%以上外销,原材料14%左右进口。自2005年7月21日国家调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以来,人民币维持小幅升值。人民币汇率浮动对公司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汇兑损失:由于公司外销应收账款的平均收款期限在30-90天,若收款期内人民币升值将会给公司造成直接的汇兑损失,2005年度公司汇兑损失净额为286.38万元,2006年1-6月汇兑损失净额为72.59万元。二是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自人民币汇率浮动以来,公司本着同国外客户多年的合作基础,不断根据人民币汇率升值幅度进行了相应的出口售价调整,但人民币的升值缩小了国外客户的利润空间,使公司的出口产品与其它出口国的同类产品相比价格竞争力有所削弱。三是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成本:近年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经常向国外进口原材料(主要包括高级铜版纸和PP等)以及引进大型印刷设备等,若人民币升值则使公司进口的纸张和PP等原材料以及进口设备的采购成本降低,若人民币贬值则可能加大公司的采购成本。因此,人民币汇率浮动对公司经营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风险。

  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新出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如下提示:

  (1)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广博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为社会福利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文件,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6年10月1日起发生变化。增值税原由税务机关先征税后返还的优惠,改为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征,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试点省市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所得税原享受按税务局批准额度内减免的优惠政策(2005年度获准减征543万元,实际减征540.26万元),实行新政策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将会对该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预计2007年企业所得税减免将比2005年减少508万元,由此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增值税退税减少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本公司及控股的内资子公司,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按2006年情况测算,此项调整将使公司2006年下半年的企业所得税比在原政策环境下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少约180万元,2007年企业所得税将比在原政策环境下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少约360万元。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1、发行人设立方式

  本公司是经宁波市人民政府以“甬政发〔2001〕151号”文批准,由浙江广博文具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浙江广博文具发展有限公司截止2001年5月31日的净资产70,975,214.77元中的70,970,000元按1:1的比例折为70,970,000股,尚余的5,214.77元计入资本公积帐户。2001年12月20日公司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97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2001004737。

  2、发起人及其投入资产的内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由浙江广博文具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验,出具了华业字(2001)第118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止2001年11月30日止,各股东已投入股款人民币7,0975,214.77元。其中,股本为人民币70,970,000.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5,214.77元,与投入股款相关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1,967,384.12元,负债总额为70,992,169.35元。在资产总额中包括流动资产人民币57,927,411.64元,长期投资人民币16,173,446.73元,固定资产净值及在建工程共计人民币62,737,046.93元,其它资产人民币5,139,478.82元。负债总额均为流动负债。

  本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出资及持股情况如下: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1、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2、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4,194万股,本次拟发行4,8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8,994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其中:

  公司股东王利平、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广林投资有限公司和王君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宁波广联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兆泰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其持有的因发行人于2006年8月23日送红股新增的股份,在2009年8月28日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其持有的其余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朱国章、杨士力和胡志明承诺:其持有的因发行人于2006年8月23日送红股新增的股份,在2009年8月28日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其持有的其余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3、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王利平持有第三大股东广林投资公司52.61%的股份,存在关联关系。同时,王利平与第四大股东王君平为兄弟关系,存在关联关系。王利平、广林投资公司和王君平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7%、13.11%和12.51%。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第七大股东朱国章持有广宏商贸公司50%的股份,而宁波广宏商贸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第六大股东兆泰投资公司14.01%的股份,从而朱国章与兆泰投资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朱国章、兆泰投资公司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36%、10.94%。

  四、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

  1、业务范围

  本公司主要从事以纸制品文具为主的文化用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有相册、本册、彩印包装、文件夹等。

  2、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3、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80%以上的产品外销,其中75%的产品是通过OEM模式销售。

  4、产品的主要原材料

  本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铜版纸、双面胶版纸、灰板、瓦楞、胶水、油墨、POF、BOPP、PP、五金件。

  5、行业竞争情况及本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情况

  ①国内市场

  相册和本册是本公司的主要产品。相册方面,随着国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用料考究、设计新颖、印刷精美的中高档相册在大中城市的销量逐渐占据主流,精美的产品设计是竞争中占据优势的关键,中高档相册市场的竞争主要在国内知名品牌之间进行。本册方面,学生用本册价值低、销量大、生产厂家众多,价格竞争激烈,而作为办公文具的工作手册、记事本等,对产品设计和品质要求较高,各生产商在产品品质和企业品牌定位上展开差异化竞争。

  ②国际市场

  由于生产成本的考虑,欧美等发达国家将生产环节逐渐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中国纸制品文具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主要面临其它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竞争。与其它国家相比,中国企业的竞争优势体现在生产工艺成熟、熟练技术工人和产业配套完整。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国预计将在海外市场上占据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国内出口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生产成本、交货时间和产品品质上。

  (2)行业地位

  本公司是我国文化用品制造业纸制品文具的主要制造商之一,在国内纸制品文具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经中文教体育用品协会评定,发行人的相册、本册的设计开发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2004-2005年度相册、本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居行业前三名,其中相册产品的出口量和出口额位于全国首位。由于发行人相册生产设计能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被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聘为国家相册、名片册以及本册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和修订单位。2006年“广博”品牌被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评定为“中国十大文具品牌(纸品本册)”,广博品牌被国家商务部授予“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轻工工艺类)”。2006年7月,经北京奥组委审查合格,发行人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文具类产品的特许生产商。2006年10月,公司“广博”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五、发行人资产的权属情况

  1、本公司目前共拥有房产3处,具体如下:

  

  2、商标

  本公司拥有商标被核定在第1-16类商品使用。

  3、专利

  本公司及子公司宁波广博文具实业有限公司现有10项专利,其中外观设计专利7项、实用新型专利3项。

  4、本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本公司目前拥有3宗土地使用权,具体如下:

  

  5、特许经营权

  (1)本公司获浙江省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编号:(浙)新出印证字1-00399号。

  (2)2008年北京奥运会特许生产商。

  (3)本公司持有进出口企业证书。

  六、同业竞争

  本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先生已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非竞争承诺函》承诺:在今后的业务中,王利平先生实际控制的公司(除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公司以外的全资、控股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七、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向关联方销售货物

  

  (2)向关联方采购货物

  

  (3)资产转让与租赁

  ①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文具实业公司于2004年度以账面原值向数码公司出售一批设备计1,714,420.26元,文具实业公司获得资产转让收益68,877.97元。

  ②根据本公司与纳米公司签订的房租协议,本公司将约8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纳米公司,租赁期自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12月30日,月租金为3,500元,2003年6-12月共收取租赁费24,500.00元,2004年度共收取租赁费42,000.00元。2005年本公司与纳米公司重新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将2,525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该公司,租赁期两年,自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月租金为15,150元,根据该协议,本公司2005年度共收取租赁费181,800.00元,2006年1-6月共收取租赁费90,900.00元。

  ③根据本公司与数码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本公司将面积为3,600平方米的厂房租赁给数码公司,年租赁费为200,000.00元,2004年度本公司按上述租赁协议确认房租费收入200,000.00元。2005年度本公司与数码公司重新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将面积约12,0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该公司,租赁期两年,自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月租金为72,000.00元,根据该协议,本公司2005年度共收取租赁费864,000.00元,2006年1-6月共收取租赁费432,000.00元。

  (4)股权转让

  ①2005年,广枫投资公司将所持奥尔特公司37%的股权以7,088,573.60元的价格转让给本公司;将所持商贸公司15%和10%的股权以1,558,268.07元和1,038,845.38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本公司和子公司进出口公司;将所持进出口公司28%和20%的股权以710,702.87元和507,644.91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本公司和子公司文具实业公司。本公司及进出口公司、文具实业公司已于2005年4月28日全额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

  ②本公司原持有建设开发公司65.70%的股权,2004年4月,本公司将持有的建设开发公司45.8%的股权按4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广枫投资公司,于2004年9月23日收到该股权转让款;2005年4月,本公司将剩余19.90%的股权按19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广枫投资公司,于2005年4月28日收到股权转让款。

  ③因数码公司已资不抵债,2005年3月,本公司以零价格将持有该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广枫投资公司,转让后本公司不再持有数码公司的股权。

  (5)担保

  ①关联方为本公司担保

  2003年根据本公司股东广林投资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鄞州支行签定的(鄞3251)农银高保字(2003)第B0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的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提供最高额借款担保,最高担保额为5,000万元,担保期限为2003年1月20日至2004年1月29日。2003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金额为4,500万元。

  2004年根据本公司股东广林投资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石碶支行签定的甬石农银高保字[2004]第A01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最高担保额17,000万元的短期借款等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2004年5月8日至2005年5月8日。2004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金额为4,811.57万元。

  2005年根据本公司股东广林投资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石碶支行签定的甬石农银高保字[2005]第A00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最高担保额10,000万元的短期借款等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2005年5月8日至2006年5月7日。2005年12月31日,实际担保金额为5,757万元。

  2005年根据本公司股东广林投资公司与上海浦发银行鄞东支行签定《短期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最高担保额4,000万元的短期借款等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2005年10月27日至2007年12月30日。2006年6月30日,该担保事项下实际发生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期限为2005年10月27日至2006年10月27日。

  2003年广林投资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宁波分行签定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最高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的短期借款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2003年7月9日至2006年7月8日。2006年6月30日,实际担保金额为0万元。

  2006年6月13日,广枫投资公司、广林投资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鄞东支行签订编号为:CD94032006880085号、CD94032006880086号《银行承兑汇票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因签署承兑协议而产生的不超过1271.2万元的债权债务提供保证,期限为2006年6月13日至2006年12月13日。2006年6月30日,实际担保金额为635.60万元。

  2006年7月,广枫投资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鄞东支行签订编号为:CD94032006880098号《银行承兑汇票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因签署承兑协议而产生的不超过人民币1,023万元的债权债务提供保证,期限为2006年7月17日至2007年1月17日。

  2006年7月,广林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鄞东支行签订编号为:CD94032006880099号《银行承兑汇票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因签署承兑协议而产生的不超过人民币1023万元的债权债务提供保证,期限为2006年7月17日至2007年1月17日。

  ②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

  本公司与中国银行宁波市海曙支行于2004年3月9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原参股公司数码公司自2004年3月9日起至2006年3月9日与中国银行宁波市海曙支行之间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本金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05年5月31日,该担保合同已解除。

  (6)资金使用

  ①数码公司2005年3月前为本公司的联营企业,为支持联营企业生产发展,本公司2004年向其提供资金累计发生额15,763.85万元,当年累计收回资金12,005.30万元,2005年1-4月累计提供资金发生额2,338.28万元,股权转让后本公司已于2005年4月底前全部收回提供的资金,2004年和2005年分别收取资金使用费151.53万元和29.39万元。

  ②建设开发公司原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04年4月股权转让后为本公司的联营企业,2005年4月剩余股权转让后本公司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

  2004年为支持该公司发展房地产业务,本公司向其提供资金累计发生额5,502.76万元,全部于当年收回,并收取资金使用费21.98万元。

  2004年本公司向广枫投资公司提供资金累计发生额1,168.37万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塑胶公司向广林投资公司提供资金累计发生额2,860.50万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商贸公司向广林投资公司和广枫投资公司分别提供资金累计发生额6,001.50万元和2,402.25万元;上述资金已于当年全部收回,并分别收取资金使用费28.76万元、68.97万元、163.35万元和82.88万元。上述资金主要用于联营企业建设开发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业务。

  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进行的以上资金往来,均发生在辅导期结束之前,经过保荐人的辅导,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利平及广林投资公司分别向本公司作出承诺参见本节“三、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及制度安排”。自王利平及广林投资公司出具承诺函以来,本公司从未发生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资金往来的情况。

  (7)许可协议

  根据本公司与数码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公司将广博GUANGBO商标许可给数码公司使用,许可期限为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年商标使用费为100,000.00元。根据该协议,本公司收取该公司2005年7-12月和2006年1-6月的商标使用费各50,000.00元。

  (8)其他

  本公司2003年度共计提并支付原股东单位――鄞州石碶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上级管理统筹费共计200万元。

  3、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公司股东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业务的需要,向本公司长期订购包装箱、礼品袋等产品,销售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几年来该项交易价格、数量变化很小,销售收入稳定,不存在向关联方转移利润的情况。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已全部收回了向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并分别以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同期贷款利率水平收取了资金占用费。今后公司将不再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以任何方式将资金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由于本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主要系临时性闲置资金,并均是在保证自身经营正常开展的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担保主要为关联方向本公司融资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本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已经解除。

  本公司向关联方出租厂房、办公场所,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该地区租赁价格水平收取了租赁费。

  综上所述,本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行为的主体独立,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发行人对关联方的判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发行人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没有偏离市场独立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价格;发行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并修改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内容,保证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根据《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决策时,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履行了必要的回避程序;各项关联交易协议的条款和内容均是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的。发行人根据自身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通过各方签订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形式确定发行人的各项关联交易,不存在由于发行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而影响关联交易协议履行的可能,也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经营的情形。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王利平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30227196006266155,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孝闻街139弄2号牡丹阁17D座。

  王利平先生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目前直接持有本公司3832.38万股,占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7%,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并通过本公司第三大股东广林投资公司(王利平先生持有该公司52.61%的股份)持有本公司1860.666万股占本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13.11%,合计控制本公司40.11%的股份。王利平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十、简要财务会计信息

  1、简要财务报表

  以下数据,除非特别说明,均引自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天会审[2006]第1632号《审计报告》。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简要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单位:元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下转封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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