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S中恒 公告编号:2006-3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票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8股股票对价。
2、本次支付的对 价不需要纳税。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A股股权登记日:2006年12月18日。
4、公司股票复牌日:2006年12月20日,股票复牌日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
5、对价股份上市日:2006年12月20日。
6、自2006年12月20日起,公司股票简称由“S中恒”变更为“中恒集团”,公司股票代码“600252”不变。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现场召开时间为2006年10月30日,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的股票交易时间。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结果如下:全体股东的赞成率为91.99%,其中流通股股东的赞成率为68.9%%,非流通股股东的赞成率为100%。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已经刊登在2006年11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内容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介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拟以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以换取公司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恒集团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2.8股股票对价,即共支付27,379,912股股票给流通股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1)控股股东梧州鸳鸯江大桥有限公司承诺:
①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股份。
②在前款规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禁售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出售数量不超过股份公司总股本的5%。
(2)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即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特别承诺:
梧州市国资委持有中恒集团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上述12个月届满后的12个月内,梧州市国资委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中恒集团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中恒集团股份总数的5%。
2、方案实施的内容:
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实施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股票为2.8股。
3、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三、股权登记日、上市日
1、股权登记日:2006年12月18日。
2、对价股份上市日:2006年12月20日,本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四、证券简称变更情况
自2006年12月20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中恒集团”,股票代码“600252”保持不变。
五、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办法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1、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的股票对价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帐户。每位股东按送、转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六、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七、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注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股份。在前款规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禁售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出售数量不超过股份公司总股本的5%。
注2:梧州市国资委持有中恒集团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上述12个月届满后的12个月内,梧州市国资委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中恒集团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中恒集团股份总数的5%。
八、其他事项
1、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彭伟民 童依虹
办公地址:广西梧州市蝶山一路3号
电话:(0774)5830828 5830862
传真:(0774)5830900
2、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均保持不变。
九、备查文件
1、《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及《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5、广西壮族自治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桂股改办〔2006〕32号);
6、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通知》(上证上字〔2006〕741号)。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