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10月30日证监基金字【2006】223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指《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就基金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有效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50478080
联系人:田笛
股权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Bruce Kho(许耀发)先生,副董事长,注册会计师。现同时担任安联德累斯登资产管理(ADAM)亚洲区首席执行官。
(3)先江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德国基尔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历任德累斯登银行德国法兰克福总部机构投资银行部投资顾问,机构资产管理资深投资顾问,机构资产管理驻远东区代表,德累斯登银行德国法兰克福总部业务发展部资深经理,台湾德盛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4)庹启斌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君安证券营业部经理,君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君安证券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君安证券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君安证券债券部总经理,君安证券副总裁。现同时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5)贾绍君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三门峡支行副行长,国泰证券公司郑州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兼郑州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监,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兼营销管理总部总监。现同时担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监。
(6)许冠庠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物资局局长、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同时担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7)王丽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曾在山东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任教,1988 年到国家司法部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1993 年受司法部指派筹建中国律师事务中心,任常务副主任、主任,后中心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任主任。现任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德恒律师学院院长、教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8)Bernd-Uwe Stucken 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执业律师,商业经验超过15年。现同时担任Haarmann Hemmelrath & Partner, sand Haarmann Hemmelrath Management Consultants’上海代表处的执行合伙人、StoAG和Seeber 公司的董事。
(9)Thilo Ketterer 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博士,德国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国NEXIA 国际集团审计助理,Carl Zeis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Technologies(SMT)AG 会计主管,以色列Microspec Technologies Inc.董事,现经德国纽伦堡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集团委派至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集团驻上海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
2、监事会成员
(1)李梅女士,监事长,金融学博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金融管理司;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会执行局办公室主任、证券交易二部总经理。现同时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Christobal Mendez-de-vigo,监事,法学硕士,获律师执业资格,曾任职于比利时联合银行兼并与重组部门,德累斯顿银行法兰克福机构理财部理财专员。现担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亚太区战略发展总监。
(3)古韵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室、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部,现担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1)先江先生,简历同上。
(2)石正同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荷兰银行台北分行协理,日本大和投信(香港)资深投资经理,英国保诚投信(台北)投资长,汇丰中华投信(台湾)投资部副总。
(3)张维寰先生,副总经理,历任山东证券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君安证券公司债券部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副总裁。
(4)孙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北京)本币、外币证券交易员、安联集团德累斯登银行投资管理公司德意志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公司(法兰克福)基金经理,负责在亚洲新兴市场的股票投资。
4、督察长
谢荣兴先生,督察长,高级会计师,上海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黄埔营业部总经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和交易总监、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董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5、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为李洪波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员、投资经理,华夏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大通证券公司营业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2004年10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组合管理工作,2005年12月起任德盛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总监领导下的常设机构,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等组成。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相关人员。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银复[1986]175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2.7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5226
联系人:姜然
二、主要人员情况
秦晓先生,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董事长,清华大学管理学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兼职教授。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中信实业银行董事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顾问,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副主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ABAC)2001 年主席,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马蔚华先生,经济学博士,美国南加州大学荣誉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招商银行行长,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联合开发研究院理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局长。曾荣获“2001-CCTV 中国经济年度人物”。
唐志宏先生,高级经济师,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1998 年2 月任辽宁省锦州市第九届政协委员会委员,2001 年1 月被授予全国金融系统五四青年奖章。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教育处副处长和稽核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分行党组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锦州分局局长、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副主任、招商银行兰州分行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主任。
夏博辉先生,管理学博士(厦门大学)、教授、注册会计师。现任招商银行基金托管部负责人,兼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理事。曾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长、科研处处长,深圳发展银行会计出纳部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会部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1993 年,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并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奖章”;1993-1996 年,受聘担任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组组长。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30 多年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情况
截至2006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友邦华泰中短债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托管资产,托管资产总规模已逾430亿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法律文件为依据,通过持续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不断维护和督促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内部控制对象包括基金托管部各项业务规章、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各室及室内岗位职责的设置调整等各个环节。
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业务规章制度及内控制度,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内部稽核监察、人员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运作。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直接向总经理报告,以有效进行内部风险控制业务。
托管人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内部风险控制,检查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跟踪阶段。
准备阶段:掌握被检查部门基本情况,通知被检查单位;
实施阶段:根据检查内容,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
报告阶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与被检查部门交换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后送达被检查部门;
跟踪阶段:对检查结论和提出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电话:(021)50478080
联系人: 茅斐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2090060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联系人:刘薇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电话:(021)62580818-177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顾文松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电话:(021)54033888-2919
传真:(021)647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4)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联系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宗凌
客服电话:961102(深圳)、(0755)25125666(深圳以外其他地区)
公司网站:www.lhzq.com
(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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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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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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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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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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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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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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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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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D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