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06-12-15 00:00

 

  (上接D11版)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进行认购或申购并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依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二)条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规定范围内的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大会召集人应将提案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但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电话:021-50478080

  传真:021-50478920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成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银复[1986]175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2.79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本基金投资范围: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0%,其中,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上市公司的股票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10%-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9)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1)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1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部分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应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列表或更改对手列表的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列表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列表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不符合交易对手列表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结算方式,应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交易前3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按照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交易对手存在违约风险时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款存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基金管理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七)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7、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备案条件的,由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方为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申请并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质押、担保或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3、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质押、担保或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人予以免责。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可应用B-S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5)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相关法律法规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4、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协商一致积极予以处理,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上述基金估值的变更原因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5、估值及确认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暂停估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下称“差错”),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且协商不成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在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与复核工作,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2)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4)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确认收到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确认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二)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采用电子数据表格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基金清算登记日、分红权益登记日、半年度和年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身份证件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名册,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或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5年以上。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人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网上交易

  本基金推出与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基金网上交易业务,与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合作的民生银行“银基通”,以及与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合作的兴业银行“银基通”。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三种途径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具体操作办法请参见https://trade.gtja-allianz.com网上交易指南。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邮件(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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