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06-12-15 00:00

 

  (上接D9版)

  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8)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林建闽

  客服热线:800-810-8868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 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电话:021-53594666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黎俊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思杰、于荣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经2006年10月3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3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发售公告)。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详发售公告。

  四、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七、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其中1年按365天计算):

  

  个人投资者凡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可获得费率优惠,认购费率不按认购金额分档,统一采取0.6%的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1) 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 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5000x1.0%=50元

  净认购金额=5000+2-50=4952元

  认购份额=4952/1=495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可得到4952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2)/1.00=5,00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可得到5,002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3、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自T+2 日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查询确认情况。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八、认购的限制

  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现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通过网上交易本基金的认购金额的限制与本公司代销网点的相关限制相同。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在实施日的2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在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每次在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现场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网上交易本基金的申购金额的限制与本公司代销网点的相关限制相同。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通过网上交易本基金的赎回份额的限制与本公司代销网点的相关限制相同。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其中1年按365天计算。

  个人投资者凡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可获得费率优惠,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采取0.6%的申购费率。当申购费率调整时将另行公告。

  2、基金申购金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6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600,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x(1-1.0%)=594,000元

  申购份额=606,060.61/1.120=530,357.14份

  (2)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6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600,000/1.120=535,714.29份

  即:投资者投资6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元,则可得到535,714.29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其中1年按365天计算。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一:某投资者赎回持有不超过365天的1000份基金份额,该投资者在购买这1000份基金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00x1.120x0.5%=5.6元

  赎回金额 = 1000x1.120-5.6=1114.4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4.40元。

  例二:某投资者赎回持有超过365天但不超过730天的1000份基金份额,该投资者在购买这1000份基金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3%,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x1.120=112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50x1000x1.3%=13.65元

  赎回费用=1120x0.25%=2.80元

  赎回金额=1120-13.65-2.8=1103.55元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9、本基金的申购费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10、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处理。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实行基金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规则以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每期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仅受理因继承、捐赠、遗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登记注册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基金份额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投资者。

  1、“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司法强制执行”指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手续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但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应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基金合同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下转D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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