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需求,经与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0008,简称“基金兴华”)及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0018,简称“基金兴和”)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4708,简称“基金兴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4718,简称“基金兴安”)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述四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四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条款做如下修改: 一、将《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的“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实施”修订为:“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2、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
二、将《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的“1、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或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每年分配一次,管理人应在基金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并于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方案的实施;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当年可分配收益的90%,其具体分配数额及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拟定”修订为:“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2、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
基金合同中按照上述内容修改后的相关收益分配条款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投资者对本公告如有疑问,可登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