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 首先姓“公”
[◎傅 勇] 2006-12-16 00:00

 

  ◎傅 勇

  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博士

  自古以来,安居乐业乃国人百姓的基本生活理念,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特征。然而,经过房价持续高企之后,即便是能乐业也并不一定能顺利安居。如何使中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住房,是中国上下关注的焦点。这其中,最不能让人安心的是,旨在解决问题的制度安排却成了问题产生的源泉。

  世界银行稍早时发布的《中国经济季报》称,中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的受益者是收入较高的家庭,他们只占公积金缴纳者的17%;很多低收入的成员因为承受能力的制约无法使用公积金,而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加公积金。世行所指问题显然是中肯的,不仅与老百姓的直觉相符,也与此前央行的结论一致。

  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的麻烦还不限于此。公积金的配置不公很可能是缴纳不公的结果。据11月15日《经济参考报》报道,调查发现,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的住房公积金,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中的个人缴存数额相差悬殊,高的月缴存额数千元,低的只有一二十元,住房公积金制度大有演变成“富人俱乐部”之势。在一些垄断性行业,公积金作为福利发放,甚至职工成了“第二份工资”,利用公积金的税收优惠来避税。

  随着住房公积金在管理等环节上的问题逐渐曝光,有一种颇得人心的观点主张取消住房公积金,将之直接归入职工工资。理由是,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难”并未因这一推行十多年的制度而缓解,这表明这项制度的作用并不突出;而当年推行住房公积金的两大原因,即“住房严重短缺”和“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过少”,目前已基本消失。

  在笔者看来,公积金的问题虽然不胜枚举,但是公积金制度宜改不宜废。吴敬琏先生曾说过,市场经济有好坏之分。公积金制度也是如此,我们不能将脏水和孩子一起泼掉,就像我们不能应因一些社会经济问题而否定整个市场化改革方向一样。

  继续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在于,安居不仅是个人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一定强制性。我们都听说过很多寓言故事告诉人们要有长期的打算。上小学时,就知道寒号鸟整天叫作“哆罗罗,哆罗罗,寒风冻死我,明天就垒窝……”,可是直到冻死寒号鸟也没有垒窝。现实中并不是每个人都是勤俭持家、并愿意将当期的收入储蓄起来供将来建房、买房。而当一部分家庭因偏好眼前消费而短视时,由此引发的问题则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影响。因而,我们会有一个社会判断,即每个家庭应该提取一定的当期收入用于未来的打算。这就像我们要强制实行义务教育一样。

  其次,缴纳公积金不仅仅是一种强制储蓄,还具有互助性和保障性。建房在任何时代都是一项大的工程。如果仅凭一己之力,就只能像那个传统的中国老太太一样,等到上了天堂才能住上新房子了。理想的公积金制度与保险类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只要大家不在同时建房或购房,积累起来的公积金也就有了集中使用的余地。因而,即便每个家庭都自觉地为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还是有所助益的。反过来说,如果住房公积金缺乏一种保险的性质,那么确实如主张废除者所言,没有太多的意义。时下,穷人非但不能享受公积金互助性的好处,还要为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埋单。

  要使住房公积金发挥潜在优势,必须扭转低收入者在公积金的缴纳和使用上的边缘化。首先,应该调整并严格执行公积金的缴纳办法,提高低收入者最低缴存限额,限制特殊行业的缴纳额,并确保制度覆盖到每一个在职职工;其次,要适当放宽对普通收入家庭的贷款条件,允许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使一些普通收入家庭能够切实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公积金存量的有效使用率。至于是否应该如世行所建议的那样要整合全国公积金、统一监管并以市场利率发放贷款,值得进一步研究。

  总之,我相信,住房公积金的“公”字可以通过改革得到应有的体现而惠及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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