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12月15日
2、召开地点: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100号宏声度假村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罗强副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91,3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的57.10%。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内容见2006年11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91,3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魏静茹女士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魏静茹女士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职务期间为公司治理建设、规范运作等方面所做出的辛勤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91,3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施利毅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选举施利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施利毅先生简历见2006年11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91,3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涪陵董家湾110KV变电站项目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招股说明书》承诺的募集金投资计划,涪陵董家湾110KV变电站项目总投资5600万元,募集资金计划投资5600万元,项目建设任务拟为涪陵董家湾片区居民生活和工业企业供电。截止目前,该项目计划使用的募集资金未进行投资。由于公司第二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出资收购了重庆川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涪陵桥南110KV变电站电力设施资产,为了避免造成项目重复建设、电力资产闲置和资源浪费,降低募资金投资风险,同意终止投资建设涪陵董家湾110KV变电站项目,整体变更该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本次变更的募集资金投向金额为56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91,3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建设涪陵白涛110KV变电站项目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涪陵电网骨干网架,优化供电网络结构,减少电力输送功率损失,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增强涪陵电网供电保障能力,保证涪陵白涛片区居民生活、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安全有序稳定供电,同意投资建设涪陵白涛110KV变电站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3760万元,全部使用募集资金投资。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91,3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A股)募集资金项目的相继建成投产运营,涪陵电网的用电负荷和用电量大幅持续快速增长,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按期发挥经济效益,同时,改善财务状况,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产结构,提高经营绩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84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91,3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内容见2006年11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师事务所名称: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源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