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经办模式”的弊端在于,作为政府附属物的任何基金(包括社会医疗、工伤等保险资金,还包括住房公积金等)都很难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尤其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没有法人治理结构的基金必受公权的影响和操纵。在即使已经建立起良好治理结构的发达国家政府控制型企业年金中,也同样存在着公权侵害的腐败问题。
●以2004年社会保障部两个《试行办法》为界,在此之后发起举办的企业年金“增量部分”均按现代 DC型(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缴费确定型)信托制建立,而在此之前的“存量部分”则在原有的DB模式(待遇确定型)惯性之中。在2004年之前的存量部分,本应限定时间令其逐渐过渡到2004年两个《试行办法》规定的现代信托制轨道。
●凡是政府控制型企业年金,其收益率一般都低于私人养老金的投资回报率,主要原因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政府青睐的投资领域一般都带有背后的非经济目的,而市场化投资程度比较高的私人养老基金一般都会对此退避三舍;第二,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的回报率在经济高速增长期较高,但在进入成熟期之后就趋于平均化,甚至最终成为公益事业,此时其资产流动性早已陷入困境,严重影响了企业年金的流动性和支付能力;第三,凡是将企业年金用于非经济目的的投资,往往会导致企业年金收益率低下,最终受到了公众舆论的强烈谴责。
●政府控制型企业年金的投资行为易发生社会利益冲突,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对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会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大;第二,在有些情况下,会导致某些社会公平问题;第三,有些投资会影响到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和谐;第四,对某些收益率较高的特殊行业的投资虽然符合法律标准,但却容易受到社会道德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