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如何确认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法调研明年3月结束
[] 2006-12-18 00:00

 

  □本报记者 何鹏

  

  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责任研究明年3月份结束,课题成果作为“智囊库”将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中的相关司法解释提供重要参考。

  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共同诉讼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获悉的。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和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

  该课题组负责人、中央财经大学郭锋教授表示,对证券市场欺诈行为 规定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既可以威慑违法行为人,又可以补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2005年10月份通过的《证券法》健全了有关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条款,但由于一些配套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所以投资者提起此类诉讼仍面临着很多障碍。

  证券欺诈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欺诈客户等行为,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只针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而其他方面的司法解释则仍在紧张的制定之中。

  “本课题目的是通过系统的研究和梳理,将各类证券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赔偿范围、损失计算以及诉讼形式等问题在理论上进行清晰的界定,从而为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提供智力支撑。”郭锋说。

  该课题于今年6月份启动,此后课题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量调研。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官表示,今后出台的《证券法》司法解释将充分吸收课题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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