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 2006-12-19 00:00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7日及18日分别在纽约证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本公司须按照境外上市地的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披露相关数据和信息。由于境内外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存在差异,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与本公司已在境外披露的H股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在内容和格式等方面存在若干差异。招股意向书第十一章披露了中国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差异调节,敬请投资者关注。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仅为本公司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A股股票而披露。除用于在中国境内发行本公司A股股票外,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不能用作且不构成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在内)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的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和要约邀请。本招股意向书摘要未曾亦不将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香港公司条例”)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因此,本公司A股不能通过任何文件在香港出售或要约出售,除非有关文件已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得到豁免。

  本公司A股未曾亦不将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美国证券法”)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因此不能在美国境内发行或出售,除非依据美国证券法项下登记的豁免规定。本公司A股发行符合美国证券法S法规第903条或第904条有关在美国境外出售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于2003年6月30日发起设立本公司。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集团公司已将全部转移保单及相关资产、负债、人员和权利义务等投入至本公司。集团公司投入本公司的净资产总额为296.08亿元。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假设本次发行股数按上限15亿股计算,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为:

  

  注:SS指国家股股东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承诺:自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三)截至2006年9月30日前十名股东

  

  (四)截至2006年9月30日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主营业务概述

  本公司在中国境内向个人和团体提供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产品与服务。同时,本公司还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通过本公司控股60%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

  (二)营销渠道

  本公司的营销网络遍布城乡,扩展到中国(除西藏自治区外)每个县级行政区域及部分乡镇。截至2006年6月30日,本公司在全国拥有约648,000名保险营销员、约12,000个营销网点、约3,600个分支机构、约12,000名团险销售人员和90,000多家分布在商业银行、邮政储蓄、信用社的销售网点;除此之外,本公司还与多家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非银邮兼业代理机构进行长期合作。今年以来,本公司加大营销网点的增设力度,营销网点数量增长较快,截至2006年11月30日,营销网点数量约为15,000个。目前,本公司拥有全国人寿保险企业中覆盖最广最深的分销网络。

  (三)投资

  本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保险资产管理者和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截至2006年6月30日,本公司的投资资产规模达5,840.42亿元。2004年、2005年和2006年上半年,本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3.26%、3.93%和2.64%(半年)。逐步扩大的资产规模、较强的资产配置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严密的风险控制体系,以及不断增强的创新意识将帮助本公司在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不断拓宽的过程中保持市场领先地位。

  (四)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的竞争地位

  本公司不仅要面对来自国内人寿保险公司的竞争,还要面对来自非人寿保险公司和外资人寿保险公司的竞争。本公司在中国寿险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2005年和2006年上半年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4.1%和49.4%。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2006年6月30日,本公司共占有和使用3,660宗、总面积为3,889,149.75平方米的土地。上述土地使用权中,本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共3,354宗、面积为3,631,055.01平方米。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共306宗、面积为258,094.74平方米,占土地总面积的6.64%。

  (二)房产

  截至2006年6月30日,本公司共占有和使用房产4,224处、总建筑面积为4,586,761.80平方米。上述房产中,本公司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证明的房产共3,781处、建筑面积为4,511,214.13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证明的房产共443处、建筑面积为75,547.67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的1.65%。

  (三)商标

  2003年9月30日,本公司和集团公司达成一份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集团公司许可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分支机构无偿使用许可商标。

  (四)特许经营

  本公司持有保监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并首批获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集团公司持股51%的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对本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集团公司已将处置中保康联股权的方案上报,待有权部门批准。除此以外,集团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主要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包括:本公司代理集团公司非转移保单业务;集团公司委托本公司控股的资产管理公司对其保险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本公司向集团公司租赁部分房产;集团公司许可本公司使用其服务商标。

  单位:百万元

  

  上述主要经常性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影响较小。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并严格遵守了《公司章程》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法定批准和披露程序。公司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联席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下转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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