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全面开放要突破制度性垄断瓶颈
[] 2006-12-19 00:00

 

  尽管中国金融业自入世以来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绩,但仍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瓶颈或制度障碍。目前,中国金融市场改革开放的制度瓶颈就在于政府对金融市场的主导与垄断,就在于政府部门手中的权力制衡不足,就在于有些政府部门的权力开始用制度化的方式来侵害消费者。如果不突破这些制度瓶颈或制度障碍,那么中国金融改革仅是解决了一些表象问题,却掩盖了更为深层次的问题。

  □易宪容

  

  WTO是一个制度锚,它向国内决策者 提供了对经济制度采取重大改革的一个动机,不仅促使了中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也加快了其全面改革及制度质量的全面提高。当然,这些开放、改革及新制度规则的确立都是建立在中国金融业已有的条件与基础之上,即必须面对这种金融业改革的初始条件。

  不过,WTO作为一个参考系、一种标准,它成了推动近5年来中国金融改革的一种动力,也促进了中国金融业迈出了成长与繁荣的重要一步。正是这一步使得中国金融业自入世以来交出了一份漂亮的答卷,如银行业的不良率迅速下降、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三大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成功及上市、外国战略投资者的引入、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银行内部风险机制逐渐建立等;如国内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成功、QFII进入、证券市场一些基础性制度的建立、国内股市新的繁荣等;如保险业率先全面开放与快速发展等。

  尽管这些成绩非常显著,但与现代经济开放条件下或与发达市场下健康的金融体系相比,中国金融业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瓶颈或制度障碍。如果不突破这些制度瓶颈或制度障碍,那么中国金融改革仅是解决了一些表象问题,却掩盖了更为深层次的问题。

  正如一向指出的那样,在加入WTO以来的5年过渡期,尽管在WTO为制度锚的情况下,给中国金融业的改革与开放带来巨大的动力、给中国制度质量的改进做出具体地规定,从而促进了中国金融业体质的改善,也提高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力。但正如我多次撰文指出,国内金融业改革可以引入国外所有的规章制度、法律规则、产品与市场,但是让其内在机制、银行文化及银行价值观的改变并非是件容易的事情。而没有后者的变化,国内金融体系要想真正走向现代化与国际化是根本不可能的。也就是说,国内金融业改革要达到形似与神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特别是从金融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来看,目前中国的金融体系与一个健全、完善的优质制度结构仍相去甚远。在一个良好的金融制度框架中,这种制度安排不会让少数人或阶层对某一个具体行业或活动实行垄断,也不会让少数人对自然资源享有特殊权利而获益。所以,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够调动所有利益相关人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以此来推动该行业发展,让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够获得因要素对产出贡献所产生的相关利益。还有,这样的制度安排很可能伴随着好的政治制度,政治权力不能被广泛分享又受到严格制衡,使得没有掌握政治权力的人也可以获取个人利益的空间。

  以该理论来关照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发现,目前国内的金融体系,包括它的组织结构、财务报表、金融产品推出、市场方式安排等可能会做得惟妙惟肖,但其运作的内在机制、企业的基本价值观及文化等并没有根本性改变,特别是当国内金融机构的商业化、现代化及市场化与政府对金融资源的主导性、聚集性等相结合时,那么国内金融机构不仅容易聚集整个社会的金融资源,并按照政府愿意把金融资源流向政府所要发展的产业或行业,而且也有利于既有金融机构把其运作的成本让整个社会来承担,并让运作收益趋于单位化及个人化。

  比如,从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能部门来看,一方面,它的独立性不足,许多相关职能决策必须经过高一级政府审批;另一方面,它的权力又过大及与实际市场利益关系过于紧密而容易滥用公权力。在后一种情况下,不仅会导致各监管职能部门不断扩张规模和扩张权力,从而使得政府对金融市场的权力不仅无法退出,反而是金融监管的职能部门还在不断扩张,甚至于借公权力在表面上是推行公共品,实际上却是借公权力为行业谋利,从而为自己的职能部门谋利,以此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或用制度的方式“合理化”地掠夺消费者。

  还有,让我们再来看一看国内保险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的主导与渗透更是无所不在、无微不到。以一项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为例,政府监管部门居然可以下强制性文件来要消费者就范。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强制性征收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其法律依据何在?如果政府的保险监管部门不是为社会提供公共品,而仅是为保险公司提供谋利的市场交易品,那么这种责任险的意义又有多大?还有,这种责任险有法律依据,那么其以公共品的强制方式来强迫消费者消费,那么其公共品的定价是如何进行的?程序上合法吗?但是,实际上无论是程序的合法性上还是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价上,监管部门根本就没有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角度来公平公正的定价。反之,借手中的公权力仅是为本行业的利益服务,完全是一种损害消费者的产品定价。也就是说,保险监管部门借助于公权力来谋取行业利益,来谋取自己部门利益。这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借公权力把这个侵害与掠夺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制度化与合理化,也是对公权力的一种严重侵害。

  可以说,目前中国金融来各职能部门,正在借助于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及法律不了解,借助于技术上、信息上、政策上等方面的不对称,并以此制定一些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制度,从而把一些对消费者利益侵害与掠夺的制度化与“合理化”。这也正是目前阻碍中国金融改革的最大障碍。

  总之,目前中国金融市场改革开放的制度瓶颈就在于政府对金融市场的主导与垄断,就在于政府部门手中的权力制衡不足,就在于有些政府部门的权力开始用制度化方式来侵害消费者。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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