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六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
[] 2006-12-19 00:00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创兴科技     编号:临2006-029号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六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2月18日上午在厦门市建业 路18号阳明楼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108,00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36%。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陈榕生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更换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雷震球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108,0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提案人: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章程有关特别决议的规定,本议案以到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3%赞成予以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79,196,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3%;反对:0股;弃权:28,803,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

  3、审议关于修改《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提案人:厦门市迈克生化有限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有关特别决议的规定,本议案未经到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份之二以上同意,未能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28,803,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反对:79,196,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3%;弃权:0股,。

  4、审议关于修改《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提案人:厦门市迈克生化有限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有关特别决议的规定,本议案未经到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份之二以上同意,未能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28,803,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反对:79,196,4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3%;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刘晓军律师参加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18日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科技”)委托,指派律师刘晓军(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创兴科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创兴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创兴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创兴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创兴科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创兴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6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告。

  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更换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比例17.17%的股东厦门市迈克化学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向公司提交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二个临时议案,并提请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分别是:

  3、审议关于修改《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改《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关于增加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告于2006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告。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补充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已予充分披露。本次大会没有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公告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方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创兴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2006年12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代理人;

  4、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截止2006年12月18日9:30时止,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持股数共计10800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数16780万股的64.36%,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律师查验创兴科技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创兴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比例17.17%的股东厦门市迈克化学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向公司提交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二个临时议案,并提请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两项提案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公司关于增加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告于2006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告。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由二名股东代表作为监票人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大会以10800万股的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100%,审议通过《关于更换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雷震球为公司独立董事。

  2、大会以7919.64万股的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73.33%,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提案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3、大会以2880.36万股的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26.67%,未能审议通过由厦门市迈克化学有限公司提案的《关于修改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4、大会以2880.36万股的赞成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26.67%,未能审议通过由厦门市迈克化学有限公司提案的《关于修改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五、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鉴于部分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议案未能表决通过,创兴科技应在相关公告中做出特别提示。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创兴科技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刘晓军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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