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上市公司发布董事会公告称,对《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出修订。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激励对象需在获授股票时交纳认购款、提高激励对象出资比例、预留10%标的股票用于以后对公司有重大贡献和公司需要引进的重要人才等方面。其他条款如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条件等维持不变。 笔者认为,作为一项严肃的股权激励制度,在制订时应当进行充分的研究、分析和论证。
首先,股权激励制度是一种市场化的激励考核制度 ,市场环境的随时变化,均会对股权激励制度产生应有的冲击和影响。随意进行股权激励制度的修订,将会为股权激励制度的严肃执行带来挑战。
其次,信披制度的完善性,是保障股权激励制度顺利修订的前提。为了防止股权激励制度修订过程中的内部人控制情况,还应当引入股权激励制度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三,修订股权激励制度应要求有一定的运行期。没有试运行,就不可能有问题和矛盾,更不可能发现其中的不合理和需完善之处。
(阮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