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信一夜暴富 远离传销陷阱
[] 2006-12-20 00:00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制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前不久,公安部向社会各界公开揭露了经济犯罪的新手法。为了让投资者能对各类犯罪新手法有更为明确的认识,我们将在维权课堂中对相关犯罪手法的表现形式和危害性进行介绍,希望能够帮助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风险,安全投资。

  ———编者

  传销进入中国的时间应该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1998年,国 务院就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此后,我国不断推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的相关规定。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传销的形式更加隐蔽,采取的形式也更加多样化。投资者一定要认清传销的真正面目,不要轻信打着“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等旗号进行变相传销的非法经营活动,免得误入歧途,血本无归。至2005年11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取缔非法传销条例》正式实施,进一步加大了打击非法传销的力度,条例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金额,使打击传销有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国对传销的定性非常明确,一经发现立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将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按照刑法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凡是参与其中从事传销活动的当事人,其行为都是违法的。目前很多投资者、大学生上当受骗,参与其中受到财产损失,这种所谓的受害者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呢?对于此问题刑法专家华东政法学院杨兴培教授认为:“我国三令五申不得进行传销,传销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律一经公布,公民就应该知晓并遵守。参与传销而受到损失是不能得到赔偿的,这就好比参与赌博的人如果被欺诈或落入别人圈套赌资被骗,即使赌博被查处,想要回赌资是不可能的,将一律被没收,因为其参加赌博本身就是违法的。”

  针对目前传销地点多设在宾馆、写字楼、礼堂内,给案件调查侦破带来困难,北京工商局表示,打击传销行动的重点目标今后将锁定礼堂、电影院、宾馆、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将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提醒社会公众在出租房屋时,一定要审查对方的身份证件及经营执照,而且不能一心贪图获利,被从事非法传销者利用,否则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投资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充分认识传销的实质,自觉抵制、举报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不能抱有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发财梦,被传销人员引诱,掉入传销人设好的陷阱。(本报实习生 邱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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