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食期指手续费“蛋糕”?
[] 2006-12-20 00:00

 

  对于股指期货市场的重要主体———期货公司和作为IB的证券公司来说,股指期货手续费的分成比例是市场关注的焦点。IB商与期货公司之间的手续费分成,不是简单武断的4:6,5:5或是7:3的数字比例,而应基于一个这样的参考系:匹配于IB商与期货公司在股指期货交易的职能、与之对应的风险收益、两者互惠互利,并且可以共同做大股指期货经纪业务市场的蛋糕。

  根据境外的惯例,IB商的职责初步被描述为:为期货公司招揽投资者;协助期 货公司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为投资者从事金融期货交易提供便利;协助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和结算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不得办理期货保证金业务,不承担期货交易的代理、结算和风险控制等职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居间人的职能定义为:居间人是指接受期货公司或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法人或者个人。可见,IB商和居间人的职能非常相似,主要招揽客户协助期货公司开户,IB商所承担的风险很小,甚至没有。

  相比之下,期货公司承担了期货交易流程中几乎全部的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出于控制风险的需要,实行分级交易和结算,期货交易所只管理会员(如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和结算、会员再管理自己直接投资者的交易和结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期货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符合行纪合同的法律性质,因此期货经纪业务中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行纪关系,客户是委托人,期货经纪公司是行纪人(即受托人)。这就意味着,期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进入交易所交易,实际上从事的是一种“准自营”业务,通过承担、管理“准自营业务”的风险,来获得相应的收益。所以说,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实际上是针对其风险控制能力的回报。具体的说,期货公司承担的职能和风险不仅于此,期货公司完成了接受委托、资金管理、风险监控、结算、交割、追加保证金通知、研究咨询等整个交易流程中大部分职能,承担了上述职能中的全部风险:包括开户风险;信息技术风险;追加保证金风险;违约风险等等。

  期货公司承担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并在交易流程中承担了大部分的职能。IB商实际上是作为一个大的居间人存在,只执行招揽投资者和对“旗下小居间人”的管理职能,承担的风险很小。因此,IB商可得到略高于市场中个人居间人的分配比例,这类似于“批发与零售”客户的关系。期货公司与IB商的分成比例应该在市场力量的作用下参照居间人为基准点,围绕其上下波动。(国泰君安期货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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