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周翀
一位上市公司董事长,年事已高,马上就要退休。作为清欠的第一责任人,前不久他对派出机构的监管人员说,“在我退休之前,一定要把占款问题解决。这既是对投资者、对公司、对市场负责,也是对我自己负责。”
这位董事长的表态,可谓是至理至情,说“至理”,是因为以法理和公理计,他已充分认识到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属于侵犯公众公司资产,侵犯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也极大地影响了上市 公司的质量,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予以纠正;说“至情”,是以个人的私情打算,他知道修订后的“两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刑法修正案(六)》更是增加了“侵犯上市公司资产罪”的罪名,作为清欠第一责任人,他必须在“要么完成清欠,要么承担法律责任”中做出自己的选择。
一年来,伴随“两法”的贯彻实施和《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高管逐渐清楚了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逐渐理解了侵占属于违法行为。应该说,“两法”等在清欠工作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很难想象,仅仅在一两年前,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产侵占行为的认识,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那时,认为侵占属于“把钱从左口袋挪到右口袋”的“转移论”,认为侵占是对当初优质资产剥离上市的“补偿论”,认为国有控股股东是代表国有资产、全民资产进行侵占的“全民论”等种种论调还有较大市场,影响也很恶劣。
因此,这一年来“两法”和《刑法修正案(六)》的贯彻实施,实际上是对市场积弊的一次彻底清理,对市场广泛存在的错误认识的一次彻底扭转———就法治在行为准则意义之外的文化、文明属性角度而言,“两法”在其本身的贯彻实施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教育作用和法治文化、法治文明建设作用,依法办事的观念正在深入人心。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以这位董事长的观念、态度转变为缩影,”两法”所确立的行为规范和法律文化,已潜移默化地渗透到资本市场的方方面面,也必将对未来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