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探亲假需防“过期作废”
[] 2006-12-20 00:00

 

  □据新华社电

  

  享受探亲假是身在异乡的劳动者的一份权利。临近年终,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探亲假有特定的时间限制,劳动者如果主动放弃,过期后将不能要求补偿或补休。

  上海劳动保障咨询热线近日接到不少劳动者来电,询问有关探亲假的问题。有的年轻白领表示年底工作忙任务重,难以抽出时间回老家探望父母。对此,有关专家提醒说,探亲假如果自动放弃,就会“过期作废”。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如愿意给员工探亲假也是可以的。

  劳动者的探亲假期主要有三种: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在当年不能给职工假期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工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单位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专家指出,劳动者如果超出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条件限制,自动放弃探亲假,将不能向单位要求补偿或补休。但有的用人单位无故阻止劳动者享受应有的探亲假权利,甚至处罚探亲劳动者,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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