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
在“第六届重庆民营企业家年会”上,重庆市委书记汪洋称,民营企业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正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给予民营企业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坚持先发展后规范,保护创业激情。
汪洋的讲话赢得在场民营企业家的热烈掌声。民营企业的发展的确需要宽容和理解,但是,这种“最大程度”的宽容也应该是有一定限度的,即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否则,无 界限的宽容有可能给民营企业造成一种错误的信号,反而容易使民企误入歧途。
比如,倘若对于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拖欠工资、虐待员工的行为也予以宽容,就可能使劳资矛盾更加凸出,引发更多纠纷;倘若对一些企业违反环保法律,肆意污染环境的做法予以宽容,就可能使我们的生存环境急剧恶化;再比如,倘若对一些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予以宽容,就可能导致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给公众的健康带来威胁。
而且,如果对民企的宽容突破了法律限制,容易矫枉过正,构成新的不正当竞争环境。应该认识到,民营企业所面临的诸多不公待遇,是导致民企不够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民企在发展之初常不得不通过“非常手段”找寻突破口的原因。但是,随着法制的健全,随着对民企逐渐享受国民待遇,民企的生存环境正日益改善。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强调宽容民企,也要强调规范民企,让民企清晰地感受到它的界限。事实上,民企更需要知道自己的行为界限,它才能更好地在规范中求发展。在规范中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也才更具有竞争力和活力,更具有希望和前途。
对民营企业给予“最大程度”宽容与此前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胡德平所说的反对清算民营企业“第一桶金”的说法,并不是一个概念。“不清算”针对的是过去,由于当时民营企业的地位没有从法律上得以明确,民营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对民营企业提出过高要求是不现实的。反对清算民营企业“第一桶金”,有利于已经脱颖而出的民营企业继续放心发展。而“最大程度”宽容不仅包含了不清算,还包括了对未来民营企业创业初期“不规范”的宽容,尤其需要慎重对待。
从经济环境来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尤其垄断企业)相比身处劣势。但从社会环境来看,民营企业受到的制约要小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很容易转变成对法律界限的逾越。一些被查处的贪官背后,大多有民营企业身影,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因而,在“最大程度”对民企宽容的同时,一定要让民企知道它们的行为界限在哪里,“最大程度”不是没有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