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增加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2月19日(星期二)在本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兴亮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480,00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7,200万股的71.43%;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名,代表股份48,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7,200万股的71.43%;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19,200万股的0.0005%,占公司总股本67,200万股的0.00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的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同意480,00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480,00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998%,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同意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2%,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赵力峰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