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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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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2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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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27版:信息披露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分置改革方案沟通情况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公告
    关于恢复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和转入业务的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公司标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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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分置改革方案沟通情况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公告
    2006年12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S燕 化          公告编号:2006-43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分置改革方案沟通情况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过与非流通股东的充分沟通,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0609,股票简称:S燕化)将于2006年12月21日复牌,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与本公告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化高新"、"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12月12日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至2006年12月19日,燕化高新董事会及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走访投资者、与投资者电话沟通、热线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沟通结果,公司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作出如下调整。

      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中北能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北能能源”)在原有承诺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承诺:

      1、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如果公司2007年半年度或2007年年度经营业绩无法达到设定目标,公司第一大股东北能能源将追送对价安排一次(对价安排执行完毕后,此承诺自动失效)。

      (1)追送股份的触发条件:a.公司2007年经审计的半年度报告的净利润与2006年半年度报告的净利润相比,增长率低于100%;或b.公司2007年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与2006年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相比,增长率低于150%;或c.公司2007年半年度或2007年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审计意见。

      (2)追送股份数量:每10股送1股。

      (3)追送股份时间:公司董事会将在触发追送股份条件的公司《审计报告》公告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执行本追送股份承诺。

      (4)追送股份对象:触发追送股份条件年度的公司《审计报告》公告日后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股份的公司高管人员及届时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

      (5)追送对价股份承诺的履约安排:在本次改革方案实施后,北京中北能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总数将为37,000,000股,且不存在冻结、质押或者权属争议,完全有能力履行追送对价安排的承诺。同时在履约期间,北京中北能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将所持有的公司10,204,004股股份(即承诺追送股份的上限数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临时保管,以从技术上保证履行上述承诺义务。

      2、北能能源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追加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之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经调整后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修订方案")。我们认为,修订方案反映了公司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的结果,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利和意见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调整方案的内容更为合理并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就燕化高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调整事项,公司保荐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燕化高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燕化高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思路,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

      3、燕化高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书的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

      就燕化高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调整事项,公司律师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认为:燕化高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广泛沟通和协商的结果,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已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燕化高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数量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与本公告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12月19日

      附件:

      1、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独立董事关于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意见

      4、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5、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燕化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