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日益增长的分红需求,并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维护投资者利益,经与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0003,以下简称“安信基金”)、安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0013,以下简称“安瑞基金”)、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02,以下简称“华安MSCI”)、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40003,以下简称“华安富利”)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0009,以下简 称“安顺基金”)、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4709,以下简称“安久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述六只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安信基金、安顺基金、安久基金、安瑞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条款和上述六只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条款修改如下: 一、修改安信基金、安顺基金、安久基金、安瑞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原则”条款。
安信基金和安顺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原则”原文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每会计年度分配一次,采用现金形式分配,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实施;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安久基金和安瑞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原则”原文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或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每年分配一次,管理人应在基金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并于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方案的实施;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当年可分配收益的90%,其具体分配数额及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现统一修改为: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的条件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其具体分配数额及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修改安信基金、安顺基金、安久基金、安瑞基金、华安MSCI、华安富利基金合同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条款。
原文如下:
“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现修改为: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前述修改均为遵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对上述基金合同的修改自2006年12月21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