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错位绊了期货业发展的脚
[] 2006-12-21 00:00

 

  □刘慧

  

  在完善市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的今天,期货业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对象。中国期货行业曾繁荣一时,全国各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自从1995年“3.27”国债期货事件后,期货行业元气大伤。当中国金融市场飞速发展的时候,期货行业处于边缘化窘境,失去了十年,殊为可惜。

  期货行业长期以来未根本改变窘境,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产权不清晰的影响。期货行业中的核心中枢,期货交易所由会员出资成立,相应地会员大会 就应该是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2006年实施的新的《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中,股东大会具有决定利润分配权力,具有决定公司管理层的权力。交易所的会员作为交易所的股东,会员大会与股东大会具有相等的权力,会员大会能决定交易所的利润分配、管理层任免的权力等股东大会应有的权力。

  事实是,由于监管层防范风险的原因,将股东大会的自主权力纳入自身的管理范围,使得交易所的出资者与管理者不对称,交易所的产权不明确,或者可以说产权人缺位。这与新的《公司法》对股东大会权力的规定有所差异。股东大会缺少对于管理层和利润分配的决策权,难免交易所的决策不利于股东的利益,投资者的利益有存在不能得到合法保护的风险,这也与新的《公司法》崇尚对投资者保护的宗旨相矛盾。

  交易所产权的错位,使得交易所职能也发生了错位,交易所目的在于提供交易产品、为交易者提供场所,提高经济效率,而现在的交易所重在风险防范,轻市场活力。多年来,我国交易所推出交易品种步履蹒跚,按照国际惯例,交易所能自主决定产品的上市与否。目前的情况下,交易所产品的上市需要经受重重考验,缺少新品种推出的期货市场缺乏了应有的活力。

  交易所产权错位,制约了交易所多方面创新。期货交易所公司化,是这几年来交易所体制创新的主要趋势,2002年CME上市,2005年CBOT上市,使交易所焕发了新的活力。公司制的交易所将自身展示在一个更加透明的体制下,也有利于市场风险的防范。我国产权错位,使得会员大会不能决定交易所的变革,交易所的创新性受到制约,这也限制了我国期货行业的发展,使得中国期货行业与国际同行的差距越来越大。要想通过成为世界定价中心,来为中国经济保驾护航的期货行业,还有着漫漫长路。

  在面对交易所产权错位的问题时,我们应放开步子。当初,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对期货业发展采取了谨慎措施,这在当时是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时间变化,经济环境变化,我们的管理方式也应发生变化,适应形式需要。明晰交易所产权,给予会员大会以新《公司法》规定的权利。市场经济是产权明确的经济,强调对投资者、股东利益的保护,清晰的产权使得公司责、权、利得到很好的平衡,较少代理———激励约束对公司的破坏。这都在新的《公司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步履蹒跚的中国期货行业要有新发展,自身内部的变革事在必行,而完善产权制度,避免产权错位,更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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