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璐
距离清欠大限只有十天,两市占资额尚有210亿元。上市公司及大股东们若继续采用“蜗牛”式清欠,其相关责任人面对的或许就是刑事责任。
11月份,国家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明确,对限期内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要全面立案稽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知要求,对清欠不力和不尽责的国有控股股东负责人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负责人,当地国资部门和组织人 事部门对其采取纪律处分或行政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将敦促其依据刑法修正案,对恶意侵害公司利益的资金占用方和相关责任人,通过法律手段追偿登记在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下的资产;同时,监管部门将查清有关公司资金占用形成原因和占用责任人,固定证据,严格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方的相关责任人,应认识到八部门的通知绝非儿戏,务必在年底之前完成清欠,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以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诚信水平,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