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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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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21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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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本所业务规则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03年9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及2005年7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的基础上,本所对建所以来至2006年11月30日期间公布的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已明令废止、自行失效以及因业务发展不再适用应予废止的业务规则共计50件。现将 废止业务规则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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