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高检成立“打非”协调小组
◎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按属地原则
□本报记者 周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封三)日前正式发布,这标志着“打非”工作的组织、责任和非法活动的认定标准更加明确,“打非”工作将进一步升级。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证监会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尽快研究制订有关公开发行股票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有关人士称,上述内容构成了正在制订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规定》的主要框架,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则要与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工作一同开展。
《通知》对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作出了明确界定。《通知》提出,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即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在“打非”工作的组织上,《通知》要求,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解释、性质认定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证监会。
《通知》同时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打非”工作中的责任,要求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按属地原则”由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起非法证券活动防范和预警机制,制订风险处置预案。
地方产权交易机构不得从事证券业务 详见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