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沈荣
近日,一份题为《关于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行政许可事项通知》的意见征求稿陆续下发至相关期货公司的手中。值得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建议:交易结算会员从事有关业务1年后,才可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对此,相关人士表示,由于金融期货是一个高风险投资产品,因此结算会员的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控制经验是设定金融期货结算资格的首要标准。但期货公司对此普遍认为门槛过高。
全面结算会员门槛高
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五条要求表示,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并作为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从事有关业务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资格:(一)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期间,未出现交易、结算风险或者违法违规违约事件;(二)满足本通知规定的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条件,若控股股东净资产超过人民币15亿元,可不受“申请日前12个季度末平均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限制,但申请日前4个季度末平均客户权益总额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一些期货公司认为,由于全面结算会员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可能在第一年不会有全面结算会员。管理层可能希望利用一年的时间对交易结算会员的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考核,风险控制能力强的会员才可以委以全面结算会员的重任。
结算会员资格标准初定
此外,在此征求意见稿中,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还需具备以下条件:维持正常经营3年以上;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任职时间在3年以上;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人;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
申请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申请日前3个月以来经调整净资本持续不低于《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最低标准的600%与客户权益总额的10%中的较高者;,申请日前12个季度末平均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控股股东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50%。
申请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申请日前3个月以来经调整净资本持续不低于《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最低标准的300%与客户权益总额的8%中的较高者;申请日前12个季度末平均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控股股东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对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50%。若控股股东净资产超过8亿元,可不受“申请日前12个季度末平均客户收益总额应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