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议未通过《关于出售中盈长江国际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会议召集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06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6年12月11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董事会提交《关于要求增加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提议》,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增加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通知》。
三、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1日上午10:00在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世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共有6名股东及股东代理出席了会议,代表股份192,49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75,592,200股的69.8492%。参加表决的法人股股东及授权代表4名,代表股份192,39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275,592,200股的69.8105%;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106,8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83,200,000股的0.1284%,占公司总股本275,592,200股的0.0388%。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有效。
三、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1、审议《关于出售中盈长江国际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向第一大股东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公司持有的中盈长江国际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公司对中盈长江国际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资2亿元,拟出售价格为2.3亿元。
赞同0股, 反对110,979,000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为0股,反对106,80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2、审议提议股东的提案:
2.1、同意何世虎先生因工作关系变动,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股东大会对何世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产业转型和经营管理作出的贡献表示肯定和感谢,同意按全额发放2006年度薪酬,经营业绩奖励待完成2006年度考核后执行。
赞同192,392,200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45%, 反对106,800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的0.0555%,弃权0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为0股,反对106,800股,弃权0股。
2.2、选举胡学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赞同192,392,200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45%, 反对106,800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的0.0555%,弃权0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为0股,反对106,800股,弃权0股。
2.3、关于暂缓出售中盈长江国际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第一大股东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议,待关于出售中盈长江国际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材料完备后再行审议该议案。
赞同110,872,200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38%, 反对106,800股,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的0.0962%,弃权0股;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为0股,反对106,80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表决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附:胡学栋先生简历
胡学栋,男,出生于1964年11月,硕士研究生,律师,历任武汉市第四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海事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现任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任力出席了公司于2006年 12月21日召开的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会议进行了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对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内容、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予以核验及见证,并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 11月30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暨召开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006年12月13日,公司董事会又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通知》,就第一大股东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增加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2月21日在武汉市洪山区华光大道1号东湖高新大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先后由公司董事长何世虎先生和董事罗廷元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192,49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75,592,200股的69.8492%。参加表决的法人股股东及授权代表4名,代表股份192,39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275,592,200股的69.8105%;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106,8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83,200,000股的0.1284%,占公司总股本275,592,200股的0.0388%。
3、其它出席会议人员
经查验,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①关于出售中盈长江国际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②批准何世虎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③增选胡学栋先生为公司董事;
④关于暂缓审议出售中盈长江国际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取了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3、表决结果
①审议《关于出售中盈长江国际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0股赞同,110,979,000股反对(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否决该项议案。
关联股东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本项表决。
②对于批准何世虎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92,392,200股赞同(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45%),106,800股反对(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的0.0555%),0股弃权(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的0%)表决通过了该议案。
③对于增选胡学栋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92,392,200股赞同(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45%),106,800股反对(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的0.0555%),0股弃权(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的0%)表决通过了该议案。
④对于暂缓审议出售中盈长江国际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10,872,200股赞同(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38%),106,800股反对(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的0.0962%),0股弃权(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股份总数的0%)表决通过了该议案。
关联股东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本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由选举的两名监票人包括一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任力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S东湖新 编号:临2006-2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13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13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5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通知,于2006年12月21日在公司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的董事为9人。现场出席人数为6人;董事白起鹤先生委托董事黄笑声先生表决,独立董事马贤明委托独立董事张龙平先生表决,独立董事柴强因公请假。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情况公告如下:
会议由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何世虎先生主持。
一、鉴于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何世虎先生辞去董事职务,同意何世虎先生辞去董事长职务,选举罗廷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
董事会对何世虎先生在任职期间领导董事会为公司产业转型和经营管理作出的贡献表示肯定和感谢。
同意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二、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新任董事长罗廷元先生继续主持会议,参与表决的董事认真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下列提案:
1、同意何世虎先生辞去武汉学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中盈长江国际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同意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同意舒春萍女士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务。
同意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董事会对舒春萍女士在任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经营管理作出的贡献表示肯定和感谢。
同意按全额发放舒春萍女士2006年度薪酬,经营业绩奖励待完成2006年度考核后执行。
由公司董事长罗廷元先生暂行使董事会秘书职责。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