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但有为 苗燕
从5%。到10%,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单一自然人的持股比例将可实现惊人一跳。
为解决农村地区普遍面临的金融服务不足问题,银监会昨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若干意见》规定,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村镇银行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
《意见》指出,要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最多将可从原来的5%。提升至10%。
《意见》规定,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在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非银行企业法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最高可达10%。
不过,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的入股比例并未提高。在有自然人入股的情况下,企业投资者的比例还有可能下降。
《意见》还适当调整了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主要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且资金来源合法等。”
银监会同时强调,“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在注册资本金普遍调低的前提下,上调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也属合情合理。“之所以只提高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主要是因为目前的很多信用社已经失去了合作金融机构的性质,(该政策有利于)重新建立一批原汁原味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让它们把服务对象真正设定为广大农民。”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也表示,此举目的在于让成员之间相互帮助,真正实现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互助组织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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