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共持有本公司法人股4346.042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63%),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2173.021万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用于办理资金贷款业务,上述质押已于2006年12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2月22日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西昌电
股票代码:600505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省电力公司
住 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63号
通讯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63号
联系电话:028-68133685、68133678
签署日期:2006年12月22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昌电力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昌电力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相应承诺,在股份转让完成后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和支持西昌电力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人、买受人:指四川省电力公司。
朝华集团、出让人:指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西昌电力、S西昌电:指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省电力公司根据监管机构相关披露规则编制的《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指本公司作为拍卖的竞买方,以人民币9020万元的总价(单价2.43元/股),购得朝华集团所持有的西昌电力法人股3712.9万股(占西昌电力总股本的12.50%),成为西昌电力第三大股东。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四川省电力公司
注册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6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拾贰亿肆仟万元
注册号码:5100001805138
组织机构代码:62160110-8
企业性质:国有独资
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
主要经营范围:水、火、油、电、气、核、地热发电;水、火、电、热电的购销,输电、变电、配电站(所)的论证、勘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接电和技术咨询;电力技术服务;电器设备及配件、五金、工具、铁塔,电杆的设计、制造、加工销售和技术咨询;电网的统一规划,发电管理、调度;电力工程项目论证、招标、电力工程承包。
税务登记证号码:510104621601108
通讯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63号
邮政编码: 61004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四川省电力公司是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为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72.4亿元。经营范围:输电、配电。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约483.95亿元,全年售电量721.83亿千瓦时,全公司员工31979人。四川省电力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公司包括四川启明星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启明星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力建设(集团)公司、四川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阿坝州水利电网资产经营公司、四川国华荏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川电力设备经营中心、四川电力工业勘察设计院、四川启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四川电力建设二公司、四川电力送变电建设公司、四川电力进出口公司等。
国家电网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经营输电、变电、配电等电网资产的特大型企业。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国家电网公司是国家电网投资和经营的主体,依法经营国家电网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国家电网公司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跨区域输变电工程和联网工程,负责三峡输变电工程的建设管理,负责调频、调峰电厂的投资、建设与经营,也是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的出资者之一。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管情况
四川省电力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高管有关情况如下: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之日,四川省电力公司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如下:
四川省电力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阿坝州水利电网资产经营公司持有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131)28.61%的股权14423.31万股,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川省电力公司控股64%的子公司四川明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控股79.7%的子公司四川明珠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101)28.14%的股权7453.68万股,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川省电力公司持有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山电力”,证券代码:600644)14.65%的股权3630.7059万股,目前为该公司第二大股东;同时,四川省电力公司以协议方式同意受让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8.17%的股权2037万股,本次协议转让尚需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和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本次转让完成后,四川省电力公司将持有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5667.7059万股,占乐山电力总股本的22.73%,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第三节 增持股份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股份的目的:
长期持股。
二、后续增持或处置股份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四川省电力公司没有继续增持西昌电力股份的明确计划,也没有签订任何继续增持的意向书或协议。同时,四川省电力公司作为西昌电力的股东,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整合凉山州大小电网,不排除在今后适当时候增持西昌电力股份的可能性,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四川省电力公司持有西昌电力股份3712.9万股,占其总股本的12.50%,股份性质为法人股。
二、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因深圳市商业银行海滨支行诉西昌锌业9,000 万元贷款和朝华集团以所持有的西昌电力3712.9万股股份提供质押担保一案,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深中法执字第1128 号裁定,拍卖朝华集团持有的西昌电力3712.9万股法人股,并委托深圳市安达拍卖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福中达拍卖有限公司对该股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于2006年12月4日下午三点在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2楼深圳市福中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对该股权进行公开举行。本公司以人民币9020万元的总价(单价2.43元/股),拍得朝华集团所持有的西昌电力法人股3712.9万股,占西昌电力总股本的12.50%。
本次权益变动的完成尚需履行以下程序:
1、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西昌电力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拍卖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四川省电力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长林
签署日期:2006年12月22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四川省电力公司营业执照。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
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深中法执字第1128 号。
四、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承诺函。
六、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对四川省电力公司收购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省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长林
日期: 200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