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12月22日上午9时30分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涛路563号A幢5层。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茂元先生、副董事长陈虹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参加会议,公司其余董事一致推荐赵凤高先生主持会议.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2,221,612,6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814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现场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更换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改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担任公司2006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度审计费用为450万元人民币。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沪中豪[2006]法见字第7号)。该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汽车股份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指引》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中豪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