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不得用外汇现钞购银行QDII
2006年12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禹刚
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昨日表示,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商业银行QDII产品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币现钞存款和现汇存款。
在这份题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文件中,外汇局规定,商业银行以客户自有外汇资金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无需申请投资额度,其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累计购汇与累计结汇之间的差额(收益部分除外),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购汇额度。
外汇局还规定,个人涉及钞转汇的,参照B股有关规定办理。赎回款和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经商业银行账户划转至原外汇存款账户或指定账户,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
此外,对境内机构也做出相应规定,即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购买QDII产品,以自有外汇资金购买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赎回款或分红款由境内托管账户或经商业银行账户划回境内机构的原外汇账户。
对于QDII的赎回和分红,外汇局规定,商业银行以人民币资金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或分红款,需要结汇的,参照所规定的购汇原则进行结汇并向投资者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