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持有社会法人股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经函【2006】249号批复获悉,财政部已批准同意公司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的2362.5万股社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6%,分别转让给海南合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合旺实业公司”)、国联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信托公司”)、上海奎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奎元投资公司”),并于近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协议内容
1、转让价格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东方资产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362.5万股社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6%,分别转让给以下三家单位:
以人民币每股 1.06 元的价格转让合旺实业公司1100万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11,660,000.00 元,占公司总股本的3.06%;
以人民币每股1.06 元的价格转让给国联信托公司862.5万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9,142,500.00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40%;
以人民币每股1.06元的价格转让给奎元投资公司400万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240,000.00元,占公司总股本的1.11%;
2、支付方式:
转让协议在支付全部转让款并经财政部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财政部于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批复同意股权转让。截止到目前股权受让方已付清全部转让款25,042,500.00元。
二、受让方情况介绍
1、受让方名称:海南合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海口市金贸区东方文华府B栋503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注册号码及代码:460000101117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行业及项目外,均可自主选择经营,但经营涉及海南省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行业或项目的,需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2006年1月5日至****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夏登文。
2、受让方名称:国联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无锡市显前东街8号第1、3层(国联大厦内)
注册资本:人民币61500万元
注册号码及代码:3202001100894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本外币业务;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的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等。
经营期限:1999年11月4日至****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
3、受让方名称:上海奎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一号北堍2号44号厅9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注册号码及代码:3102282055086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商品信息咨询(除经纪),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经营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房产投资,汽车配件销售(涉及行政许可得凭许可证经营)。
经营期限:200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1月18日
法定代表人:吴金妹。
三、相关说明
东方资产公司现持有本公司2362.5万股社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6%,系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根据各方提供的资料,东方资产公司与受让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根据受让各方声明,受让各方之间也不存在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关联关系;受让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日的前六个月内未有在二级市场买卖“美尔雅”股份的行为。
本公司将与上述股份转让各方保持密切联系,根据该股份转让协议的报批和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美尔雅
股票代码:60010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住 所:北京市阜城门内大街410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阜城门内大街410号
联系电话:027-85712225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6年12月20日
声 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减少)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及涉及其他法律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声明本次持股变动生效的条件。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义务披露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美尔雅公司:指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介绍
报告人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阜城门内大街410号
注册资本:壹佰亿元人民币
注册号码:100000100324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收购并经营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其他企业。
经营期限:自1999年10月27日至****年**月**日
股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阜城门内大街410号
邮政编码:100034
联系电话:010-6650711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 信息披露人持股情况
此次股份变动前,本公司持有美尔雅公司社会法人股2362.5万股,占美尔雅公司总股本的6.56%,为美尔雅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二)信息披露变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经函【2006】249号批复,财政部已批准同意公司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的2362.5万股社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6%,分别转让给海南合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合旺实业公司”)、国联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信托公司”)、上海奎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奎元投资公司”),并于近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如果完成上述股权过户手续后,合旺实业公司持有湖北美尔雅股份公司持有1100万股,占美尔雅公司总股本的3.06%;国联信托公司持有美尔雅公司社会法人股862.5万股,占美尔雅公司总股本的2.40%;奎元投资公司持有美尔雅公司社会法人股400万股,占美尔雅公司总股本的1.1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管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没有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美尔雅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四方签订相关转让协议后,转让协议在支付全部转让款并经财政部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财政部于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批复同意股权转让。截止到目前股权受让方已付清全部转让款25,042,500.00元。各方将备齐权益转让必需的文件资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权益转让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美尔雅公司挂牌交易股份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受让三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梅兴保
盖章: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签注日期: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梅兴保
盖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签注日期: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