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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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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秘须主动求证媒体报道真实性
    2006年12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A+H公司披露应同步 证监会昨起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周翀

      

      媒体报道上市公司,投资者向相关上市公司董秘求证时,董秘不能说“我不了解情况”。为杜绝信息披露的不规范性和不公平性,做到信息有序流转到上市公司的“出口”,并在第一时间向所有投资者公平披露。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通知,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全文见D4)

      《办法》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内部信息事务管理的流程,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管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例如,《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制定详细的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应披露信息,确定披露标准;明确未公开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明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部门及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权等,规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披露信息,持续关注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今后上市公司不能再对应披露事项给出“不了解情况”等含糊其辞的答复。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出台《办法》主要有四个因素:一是适应“两法”要求,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董事、高管诚信责任;二是贯彻落实国发34号文精神,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三是针对全流通环境下董事、高管操纵市场能力大大增强的现象,进一步明确、细化其承担的披露责任和义务;四是综合考虑监管实践需要,对原有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有关人士表示,与以往的监管措施相比,《办法》有两个突出点:一是提高了临时报告披露监管的法律效力,二是明确了上市公司内部信息事务的管理流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义务。《办法》确立了分阶段披露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或根据重要时点,分阶段“立即”、“及时”进行披露。从阶段上看,包括重大事件“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等情形,要求上市公司根据重大事件的发展,及时披露其进展、变化。

      与证监会强调二级市场监管的思路一致,《办法》强调了股价异动时的信息披露行为。《办法》规定,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当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作出公告。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向相关各方了解,并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办法》规定,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也就是说A+H公司披露应公平。《办法》同时规定,证监会可以对银行、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反《办法》的行为,《办法》根据证券法规定了若干监管措施和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