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期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对厦门中鹭财务服务联合公司海口公司(下称“中鹭公司”)诉海南省商业集团公司(下称“商业集团”)、本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下称“一百商场”)、海南昌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昌海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该案简要案情:1992年12月8日,中鹭公司与商业集团签订《合作兴建“海南商业大厦”合同书》,约定由中鹭公司出资,商业集团出地,合作兴建海南商业大厦。具体为:1、中鹭公司付给商业集团搬迁费人民币2200万元,其中,合同生效起20日内支付1200万元,报建审批手续办妥3日内再支付1000万元。2、商业集团必须在合同生效后开始筹备其办公楼、住宅楼及商务旅行社的搬迁,并于2月10日前全部落实,一个月内搬迁完毕。3、对海南省工商局宿舍楼和海南机械厂宿舍楼及其附属设施的搬迁由商业集团负责,但若经商业集团争取,不能取得海南省工商局和海南机械厂上述土地的,不视为商业集团违约。4、商业集团对所提供的12.42亩地域内的所有旧建筑物全权交中鹭公司耗资拆平。5、建筑物拆平及完成地质勘测期限为半年,此后的工作包括大厦的规划报建、投资建设均由中鹭公司负责。合同签订后,中鹭公司向商业集团支付了1200万元拆迁补偿费,商业集团亦对所属的办公楼等进行了搬迁,并共同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取得了海南省计划厅下达的双方合建商业大厦的立项批文。其后,中鹭公司始终未对商业集团所属办公楼等进行拆除和兴建商业大厦。1998年10月8日,本公司与一百商场以承债式兼并了商业集团及其下属五家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之一海南省商业集团实业有发展公司变更为昌海公司,原商业集团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现在昌海公司名下。2000年5月19日,经海南省政府批准,前述公司兼并中的兼并主体由本公司、一百商场变更为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搬迁费、拆迁费等1280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1200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下达(200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中鹭公司、商业集团的《合作兴建“海南商业大厦”合同书》;2、限商业集团、本公司、一百商场、昌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鹭公司退还拆迁补偿费1200万元,并赔偿原告已支付的50万元拆迁费、42000元办证费,违约金1200万元,共计2454200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01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责。
本公司及其他三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下达(2006)琼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上述诉讼事项及前期披露过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正积极与有关当事人协商,以便妥善解决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