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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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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14版:信息披露
    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等)
    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 召开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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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 召开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等)
    2006年12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物华股份            编号:2006-022

      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

      召开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12月19日发出了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2006年12月25日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了公司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成卫文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会董事通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董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重新进行了修订,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按时完成2006年度公司年报的审计工作,公司拟聘请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06年度会计审计机构。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设立中商港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3750万元与中商港(香港)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中商港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75%。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召开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定于2007年1月11日召开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

      会议召开时间为:2007年1月11日上午9:30

      (二)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吉林市怀德街29号公司办公楼8楼会议室。

      (三)会议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四)会议审议议案

      1、《董事会议事规则》

      2、《监事会议事规则》

      3、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内容将在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5个工作日前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于2007年1月5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该等股东均有权参加现场会议参加投票。该等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持股东本人授权委托书参加会议,该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会议参加办法

      1、拟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另需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代理人请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于2007年1月9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也可于2007年1月9日前书面回复公司进行登记(以信函或传真方式),书面材料应包括股东帐户卡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受委托人应附上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并注明“股东大会登记”字样。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4、联系方式:

      地址:吉林市怀德街29号

      邮码:132011

      电话:0432-2491247

      传真:0432-2452677

      联系人:李曙光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原稿。

      特此公告。

      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2月27日

      附件:股东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股东单位)出席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证券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书签发日期:

      委托有效期:

      表决权限(请在选择栏目上划勾,单项选择,多选无效):

      1、具有全权表决权 ;

      2、仅具有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提及议案的表决权;

      3、具有对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表决权 。

      (部分议案表决权必须另外单独说明,并附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印章)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物华股份            编号:2006-023

      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监事会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五次监事会于2006年12月25日下午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勇先生主持,与会监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重新进行了修订,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6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 :物华股份         编号:2006-024

      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对方名称:中商港(香港)商业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港(香港)”

      ●    ●投资数量:3750万元人民币(分二期缴付)

      ●    ●投资期限:合营企业的期限为30年,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    ●投资项目名称:中商港商业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港”)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06年12月25日,本公司与中商港(香港)商业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签署《合资经营中商港商业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以分期缴付的方式与该公司成立中商港商业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占75%的股份,首次双方共出资750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五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了该项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执照。

      二、投资协议主体介绍

      中商港(香港)商业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港币100万元

      住所:UNIT4713 47/F THE CENTER 99 QUEEN’S ROAD CENTRAL

      法定代表人:陈栋

      业务性质:地产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屋租赁;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其中本公司出资人民币3,750万元,占75%;中商港(香港)出资1250万元(以等值外币出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占25%。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缴付,第一期出资现金750万元人民币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投入,第二期出资现金4250万元人民币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合营企业的期限为30年,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合营企业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双方签署的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经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中商港(香港)公司是专业从事商业性不动产产业的经营、管理的公司,有多年的商业不动产营运经验,有一支专业团队和一批专业人员,在中国已经管理经营多个商业房地产项目。而本公司拥有较多地处黄金地带的商业地产,双方联手发展,对公司现有商业房地产项目,可进行有效的改革、调整,迅速地实现资产利润最大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历年的滚存利润,该项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包括投资项目因市场、财务等因素引致的风险,股权投资及与他人合作的风险,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因素都可能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合资经营中商港商业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

      2、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决议

      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