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谢平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http://www.sywg.com.cn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电话:021-68419974
网址:http://www.xyzq.cn
1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郭京华
客服电话:010-68016655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服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总机:010-65183888
联系人:权唐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010-62267799-6416
传真:010-62294470
联系人:张智红
客服电话:010-62267799-6789
网址:www.ehongyuan.com.cn
1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84533151-822
传真: 010-84533438
联系人:陈少震
网址: http://www.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注: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系统目前暂不开放场内和场外之间的转托管业务)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法人代表:陈耀先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秦悦民、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联系人:秦悦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郁豪伟
经办会计师: 汪棣 张立纲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11月29日证监基金字[2006]243号文核准募集发售。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00.99+5.20)/1.00=9,906.1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06.19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4、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经深交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服务。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人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人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缴纳认购费用。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1%)=10,1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20/1.00=5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及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八)募集资金的存放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低于1000人;
2、基金募集金额低于2亿元;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按申请当日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执行。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全额缴款”原则。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只有在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赎回的处理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限制性规定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7893.14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
赎回费用 =10160×0.5% = 50.8元
赎回金额 = 10160-50.8 = 10109.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份额总量不低于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除非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投资人当日未能赎回的部分自动转至下一个开放日做赎回处理,投资人无需再次就该部分份额重新提交赎回申请。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2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规定请关注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依照国家有权机关的意见来决定是否采取一并冻结。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全额缴款”原则。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只有在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关于“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巨额赎回的公告”参照第九章相关内容规定。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2、基金管理人、深交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如调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3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0.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1: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日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十)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中关于“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可能从中国经济以及资本市场新趋势获益的公司,在兼顾风险的原则下,追求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等;债券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我们奉行积极的投资,坚持精心选股与严格的风险控制相结合。我们将重点投资于最有可能从中国经济发展新趋势和资本市场成长中受益,具有良好的公司质地和快速增长潜力,且股价相对合理、具备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以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为特点,注重挖掘基于未来趋势的企业价值。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不做主动性资产配置调整,并倾向于持有较多符合经济发展和市场变革新趋势的行业。股票选择层面,本基金通过客观化的定量分析、主观化的定性分析、证券估值等步骤选择合适的、物有所值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最优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资产配置方案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研究部对宏观经济走向、信贷和货币的流动性状况、宏观政策动态和制度改革等因素的分析和研究报告,进行制订和调整后由基金经理执行。
2、行业配置
本基金资产的行业配置在参照本基金的市场基准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的行业配比基础上,对看好其未来发展趋势的部分行业适当增加投资,对本基金看淡的行业适当减少投资。该“锁定基准,适当灵活”的被动中具有主动性的投资风格有利于充分发挥本基金管理人的专业优势和团队优势,从而积极把握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趋势;同时对行业投资比例增减的适度控制又可以减小本基金对市场基准的跟踪误差,从而在适度风险基础上为投资人实现优厚的回报。
3、股票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旨在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遴选出估值合理的优质公司股票,其主要步骤为:
(1)客观化的定量分析
客观化的定量分析主要借助分析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以判断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通过损益表分析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情况,通过资产负债表分析财务结构比率,通过现金流量表分析上市公司是否稳步发展,以及通过对特定财务指标的考察和同行业公司之间的比较过滤掉财务状况欠佳的公司,并试图寻找行业龙头企业。因此,在客观化的定量分析阶段,我们的分析提供了下方保护的好处。
(2)主观化的定性分析
主观化的定性分析将主要从竞争力、管理质量、增长潜力和公司治理四个方面来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定性分析,这四个方面并不是完全分开的,而是相互关联的。该阶段主要通过分析公司目前的行业地位和未来的发展机会,来研究公司的业务能力将如何改变以及由于此种改变可能给股东带来的潜在回报。因此,该项分析提供了附加价值,或者说上方增长的好处。
(3)证券估值和业绩评价
基于主观和客观分析,本基金将采用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行业相关、时间相关)来评价一个股票的内在价值,并给出其在未来12个月内的目标价格。
本基金借鉴国际成熟市场投资经验,主要采用GARP(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模型来选取股票,即我们寻找有坚实基础能持续稳定增长,同时又被市场所低估的公司。GARP策略与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的区别在于,价值投资偏重于投资价值低估的公司,而成长投资注重于投资成长性高的公司,而GARP则能够弥补纯粹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的不足,能尽量兼顾价值和成长。一般来说,采用GARP策略能够获取比纯粹价值投资更大的回报,同时能享受到比纯粹成长投资更小的风险。通过估值和风险因素的统筹,确保基金只投资于合适的、物有所值的个股,并通过以上步骤构建最优投资组合。
4、债券选择
与本基金的积极股票投资策略相比,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相对保守,基金的债券资产构成以国债(含央行票据)和金融债为主,适当投资于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并主要采取久期控制和个券选择的投资策略来运作债券组合。除现券买卖外,本基金也通过债券回购、逆回购操作,帮助实现基金现金流与基金的申购、赎回活动相匹配。
5、权证投资
在任何情况下,本基金不主动买入权证,但可能因所持股票的上市公司个别行为(如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或因其他原因向股东配送等)而被动持有权证。本基金将自该权证上市交易首日起,根据市场情况卖出被动持有的各权证。本基金持有权证的比例将始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投资决策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经济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可以概括为:
1、投资研究部根据研究员提交的上市公司、行业研究报告和投资业绩与风险评价报告研究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动态、政府政策、金融市场状况以及行业因素等方面后,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上报资产配置提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对上述资产配置提案进行讨论和评价后形成资产配置决议;
3、投资总监与各基金经理沟通后制订各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并协调和监管各基金的投资决策执行情况;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和股票池中个股研究报告制定基金投资组合计划;
5、投资决策执行;
6、研究部出具基金投资业绩和风险评价周报和月报。
(六)业绩比较基准
80%×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20%×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决定了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追求长期稳定资本增值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的投资将以前瞻的眼光把握经济发展与市场变革的中长期趋势,努力挖掘个股与板块、行业的投资机遇。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5%;现金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为的,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与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上市流通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权证,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3)未上市流通的权证,按照最能反映权证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额为零;
(5)未上市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全年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
(4)银行汇划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1款中(3) 到(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本基金场外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由认购申请人承担,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2)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2、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场外、场内的申购费率相同,具体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转换费率:本基金仅可办理场外转换业务,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间转换业务。基金的转换费率等在开通转换业务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上述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转换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下转D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