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442,019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1月9日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5年12月26日经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以2006年1月5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公司股票于2006年1月9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新疆阿克苏青松建材化工总厂承诺,所持有股份自取得上市流通权后12个月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禁售规定,其后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前述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2、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3、新疆阿克苏青松建材化工总厂承诺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前股份变更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将代为垫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的对价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承诺,完成股份变更手续后,将偿还新疆阿克苏青松建材化工总厂代为垫付的股份。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在限售期内均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没有发生变化;
2、股改实施后至今,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没有发生变化。
四、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和安排情况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青松建化提交的《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公告》中就上述内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青松建化有限售条件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各项承诺。青松建化本次有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改承诺的履行,此次部分有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有限售条件股份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承诺的要求继续实行限售安排。青松建化本次部分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有限售条件股份上市流通。
六、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442,019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1月9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单位:股)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尚未偿还新疆阿克苏青松建材化工总厂代垫的对价股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持有的1,333,300股股份暂不解除限售限制,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电力公司偿还新疆阿克苏青松建材化工总厂所代垫的对价股份后,再申请上市流通。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完全一致;
5、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为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2月28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书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