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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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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牌”乃不作为的直接后果
    2006年12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刘道伟 制图
      □予人

      

      据昨天的《南方都市报》报道,在深圳市百分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做电焊工的张百宁,为了讨回工资和押金,到深圳市福田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而福田区仲裁委以张百宁“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有关部门互相踢皮球,张百宁“万念俱灰”,愤怒之下,把“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牌子拆掉,步行一个多小时扛回家。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林院长称,“这肯定是一个政治事件!”

      “摘牌”行为的确不妥,但是,如果说是“一个政治事件”实在牵强,至少从网络留言上来看,支持这一说法的很难见到。而且,“摘牌”的做法也很难说是违法,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规定信访者有“六不准”,而“摘牌”并没有明确在“六不准”之列———当然,立法者可能也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会发生。有关部门最多只能对张百宁进行批评教育,如果他仍拒不交还,才可由公安机关进行警告和训诫,继续不听,才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张百宁“摘牌”,与有关部门的不作为有着直接的联系。报道中提到,当时张百宁自己提供的证据包括印有百分百公司名称的工作证和工资单,福田区仲裁委认为他提供的证据上未盖有百分百公司的公章,因此不予认可,而张百宁拿出自己的工作证,翻开背面,上面却盖着百分百公司的公章。但是,当他再次要求深圳市仲裁委对他的情况进行仲裁后,却一直没有回音。等到张百宁通过福田法院将百分百实业公司告上法庭时,法院以他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律界定的60日的仲裁时效,驳回了张百宁的诉讼请求。

      显然,正是有关部门的迟迟不作为,使张百宁超过了法律界定的60日仲裁时效,使其难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事实上,近年来,劳动者被侵权的事情屡屡发生,拖欠工资现象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跟有关部门的不作为有着直接关系。无论法律体系多么健全,无论制度对劳动者的保护多么严密,最终都需要靠有关部门去执行。当有关部门积极作为时,侵权者所付出的成本就大,通过对违法违规成本和收益的计算,侵权者自然会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反之,侵权者就无所顾忌,因为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可能承担的后果。

      倘若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尚不健全,侵权行为必然大面积发生。我们所面临的就是这种情况。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本身,就不利于劳动者维权。而且,60日的仲裁时效过于短暂,劳动者如果在60日内未申请仲裁就容易失去诉讼的机会,使劳动者及时主张权利的时间大大缩短。这种程序设计可能是避免法院的压力过大,却制约了劳动者维权。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因而,有法学家建议,应当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一种可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而不再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同时,延长仲裁时效。

      “摘牌”是过激之举,但透过这种显得极端的方式,有关部门自身也应该深刻反省,改进自身的工作态度,别再让人登门“摘牌”。牌子丢了还能找回来,丢了民意要找回来就不是那么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