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减征部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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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建设,充分发挥福建港口资源优势,促进省(区)际间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健康、快速发展,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2006〕44号文下发《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就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涉及高速公路运输管理部分如下:
一、对运送进出福建省港口的中西部省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减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车型分类从5类(40英尺集装箱)、4类(20英尺集装箱)统一降低为2类,相应收费标准由1.925元/公里、1.654元/公里统一降至1.1元/公里。
二、该暂行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的相关政策对与福建相邻的周边省份同样适用。
在该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福建省交通厅制定了《承运中西部省份货物的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
一、享受减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集装箱车辆必须承运经福建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外省货物,并在省际闽赣、闽浙、闽粤收费站与港口就近的宁德、马尾、渔溪、莆田、泉港、泉州、厦门、杏林、林后、漳州港、东山收费站直达行使。
二、对予以减征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外省集装箱车辆,在实施计重收费后,行使高速公路超限30%以上时,按计重收费的有关规定全额收取通行费。
三、该暂行办法从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福州马尾港和厦门港为福建省主要的集装箱港口,从省际闽赣、闽浙、闽粤收费站运输集装箱车辆直达上述港口主要应经由福(州)-银(川)高速福建段、漳(州)-龙(岩)高速和沈(阳)-海(口)高速福州以北路段和厦门以南路段通行,不需要经过我司下属福泉高速和泉厦高速。目前符合减征标准的外省集装箱车辆数量很少,对公司影响不大,但暂行规定和暂行办法实施后的影响目前尚难以预计。
特此公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