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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照法缩短普通护照办理时限
    2006年12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普通护照的办证时限为15天,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为30天。”这是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的规定。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就贯彻执行护照法回答记者提问说,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办理护照时限是30天,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区为60天。

      护照法还针对普通护照持有人不同的年龄段,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为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

      护照法参考其他国家护照立法情况和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年龄段划分的做法,针对不同年龄段生理变化的情况,规定了普通护照不同的有效期:未满16周岁的人员所持普通护照有效期为5年,16周岁以上的为10年。同时还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公约》附件九的规定,取消了护照延期的规定。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