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本案基本情况详见2006年7月15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判决情况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608号、616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案件分别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成都市金牛区永陵路19号的房产1、2、3、5层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在2,994,485.89元及2700万元内受偿。
2、被告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成都人民商场黄河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3、驳回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82元及1450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本判决时被告成都中发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一并给付原告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06)成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
2、(2006)成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
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