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分别于2000年5月10日和2000年8月7日为上海中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科)向上海银行借款3000万元、向中国光大银行借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2000年9月25日,本公司就上述担保与上海中科签署了《反担保协议》,约定上海中科以其拥有的胜利股份转配股900万股质押给本公司作为反担保。由于上海中科未履行质押手续,本公司遂于2001年1月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中科履行有关质押手续。2001年5月11日,一中院作出(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海中科尚欠本公司款项为51016745元。由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已将上述转配股全部抛售,所得款项39684716.85元归至其名下。因此,本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向一中院申请追加申银万国为被执行人。经审理,一中院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2001)沪一中执字第798号、(2005)沪一中执恢复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案外人申银万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上海中科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西药业的义务,由案外人申银万国在人民币39684716.85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申银万国不服一中院的上述裁定,于2006年4月2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沪高法)申请复议。沪高法在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并于2006年11月14日公开进行了复议听证。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沪高法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了(2006)沪高执复议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该案的裁定情况公告如下:
沪高法《裁定书》项下的申请复议人为申银万国,申请执行人为本公司,被执行人为上海中科。
《裁定书》称:申请复议人申银万国在负有协助义务,且在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已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追回出售股票的所得款项,由此对债权人中西药业造成的损失,应由申请复议人申银万国承担。一中院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法律,裁定追加申银万国为被执行人,且在股票抛售所得款人民币39684716.85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维持原判。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842 证券简称:中西药业 编号:临2006-030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承诺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将拥有的上海中西扑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扑雷”)49.93%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王香金,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中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玺国贸”)将拥有的中西扑雷50.07%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张汉荣。本次中西扑雷100%的股权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370万元人民币。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介绍
1、自然人:王香金
身份证号码:330421196212083221
住所地址:上海松江乐都路626弄22号
2、自然人:张汉荣
身份证号码:33042119611125321X
住所地址:上海松江乐都路626弄22号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为本公司持有的49.93%的中西扑雷股权和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中玺国贸持有的50.07%的中西扑雷股权。
1、中西扑雷的基本情况
中西扑雷成立于1991年4月20日,注册资本为558.043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春路267号,法定代表人:郭景新,经营范围:生产家庭卫生药和农药、销售自产产品,化工原料(除危险品)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转让前中西扑雷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出售的股权未涉及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等其他重大事项。
(二)审计情况
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中西扑雷2006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06]第1314号专项审计报告,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评估情况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中西扑雷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出具了沪东洲资评报字第DZ60196062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3月31日,评估方法:采用单项资产加和法。
评估结果如下:中西扑雷的总资产评估值为3646180.36元,总负债评估值为47920694.93元,净资产评估值为-44274514.57元。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交易的主要内容
(1)转让价格:中西扑雷49.93%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84.741万元,中西扑雷50.07%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85.259万元。
(2)付款方式: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股权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20%股权转让价款,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股权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40%股权转让价款,原企业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绿春路267号厂房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之日股权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40%股权转让价款。
(3)协议生效时间:交易各方签章后生效。
2、定价依据:依据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果,经股东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中西扑雷合计100%股权转让价格为370万元。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事项
本次出售资产不涉及其他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本次出售所得款将用于发展公司的主营业务。
六、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适时退出农药产业,盘活存量资产,集中精力发展公司的医药产业的经营发展战略。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转让款,主要用于支付其原有的债权,对公司以后年度的经营成果没有影响。
七、备查文件
1、公司四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06]第1314号)
4、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沪东洲资评报字第DZ60196062号)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842 证券简称:中西药业 编号:临2006-031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承诺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将拥有的上海宝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石房产”)1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何真华,股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65万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已于2006年12月15日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介绍
自然人:何真华
身份证号码:330621196210283677
住所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杨望村3队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为本公司持有的10%的宝石房产股权。
1、宝石房产的基本情况
宝石房产成立于1998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凤阳路250号,法定代表人:胡志伟,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产咨询、物业管理。(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转让前宝石房产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出售的股权未涉及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等其他重大事项。
(二)审计情况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宝石房产2005年度的财务状况出具了深鹏沪分所审字(2006)第018号审计报告,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评估情况
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宝石房产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出具了(沪银信汇业评报字[2006]第1389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9月30日,评估方法:成本加和法。
评估结果如下:宝石房产的总资产评估值为5960.77万元,总负债评估值为2315.70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3645.08万元。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交易的主要内容
(1)转让价格:宝石房产1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365万元
(2)转让方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当日一次付清。
(3)协议生效时间: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生效。
2、定价依据:依据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果,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确定为本次宝石房产的10%股权转让价格为365万元。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事项
本次出售资产不涉及其他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本次出售所得款将用于发展公司的主营业务。
六、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压缩非主营投资,集中精力发展公司的医药产业,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本次交易将获得股权转让收益约100万元。
七、备查文件
1、公司四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决议
2、产权交易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书)
3、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深鹏沪分所审字[2006]第018号)
4、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沪银信汇业评报字[2006]第1389号)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