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璐
在上证所日前召开的“两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上,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关梦珠表示,“两法”的实施不仅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法制体系,也取得了许多突破和创新,但从市场发展的角度出发,建议在三个方面加以完善,推动业务创新与监管方式的转化、逐步实现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并现实地引入优先股机制。
关梦珠称,新“两法”的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我国资本市场竞争秩序、有效保护投资者权利、净化市场环境,保障证券市场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极其有利的法律支持。从“两法”实施一年的体会来看,至少在三个方面值得探讨。
首先是关于业务创新与监管方式的转化。“两法”的实施为证券市场的创新与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而业务的创新客观上要求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过多的行政干预可能抑制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和市场的灵活性,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在对市场实施严格监管的同时,更多地对经营者提供及时的信息服务和有力的政策支持,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应逐步从行政干预,向更加依赖市场自治和交易所会员自律方面转化。
第二,建议适度放宽证券公司的经营限制,进一步拓展经营范围,逐步实现证券业的混业经营。目前,诸多证券公司都控股或参股多家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由于相关政策的规定,使得这些被控股或参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在证券市场的投资上受到较大的限制。《证券法》为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为证券公司拓展其经营空间奠定了法律基础。建议监管部门可适度放宽限制,给那些由证券公司控股或参股多家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以同等的投资机会。此外,目前保险业、银行业、信托业已经在逐步实施混业经营,证券公司的资本是否也可以成为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对此,《证券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国内目前也没有可参照的先例。监管部门应尽早就此问题,从政策上予以明确。
第三,在上市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可现实地引入优先股机制。关梦珠表示,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股票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原《公司法》既没有明确说明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也未禁止公司发行优先股,但优先股制度在实践中运作不畅。新《公司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按理解,《公司法》从法律层面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预留了空间。优先股能否从理论变为证券市场中现实的存在,希望监管部门能进一步出台配套规定为实践操作提供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