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穹:完善公司证券法律制度
2007年01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四大条例已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表示,法制办高度重视“两法”配套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已经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的法律起草工作纳入了明年的国务院立法工作的计划。
他说,法制办正与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共同抓紧进行上述四条例的起草工作。其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主要是依据《公司法》关于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规定独立董事的资格、产生机制和工作制度。《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旨在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则是针对部分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比较混乱的状况,明确监管机构职责,重点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外部监督的力度。
张穹指出,一年来的实践证明,修订后的《公司法》设置了“宽进严出”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适当缩小强制性规范的比重,合理扩大任意性规范的调整范围,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等公司组织机构的工作机制,清晰界定各方职权、义务与责任,落实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质询权,规定股东的直接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以及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关联关系规范”等制度。修订后的《证券法》丰富了证券市场的产品类型、交易方式和主体种类,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化为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相关责任人的要求,调整、充实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措施,强化外部监督机制,构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安全网,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一系列保护投资者资产安全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