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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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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2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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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12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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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重组方签署《股权转让及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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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重组方签署《股权转让及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公告
    2007年01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272                股票简称:开开实业         编号:临2007-001

      900943                             开开B股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重组方签署《股权转让及资产重组框架协议》的公告

      日前,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家饰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子公司上海元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及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现将《框架协议》内容披露如下: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签署:

      甲     方: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万航渡路88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陈惠泉

      乙     方:上海元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崮山路65号8116室

      法定代表人:王张兴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所持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全部国有股35090200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4.44%),及目标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股权转让标的

      1.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目标公司国有股35090200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4.44%。

      1.2乙方系上海家饰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1.3目标公司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24300万股。

      1.4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国有股35090200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4.44%,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乙方同意受让。

      二、股权转让及目标公司资产重组的授权与批准

      2.1 本次股权转让及目标公司资产重组将同步实施。

      2.2 此次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权,尚待取得有关国资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3 本协议第4条项下的资产重组方案需获得目标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及有关国资部门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三、价款及支付

      3.1经双方协商同意,以目标公司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为参考依据,确定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即本次股权转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另行商定。

      3.2 股权转让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上述股权转让款暂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收购报告书公告后,双方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帐户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拟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完成后,全部股权转让款即转入甲方帐户。本次股权转让实施不成,上述暂存的股权转让款无条件返还给乙方。

      四、资产重组

      4.1 甲乙双方应协同考虑目标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并与股权转让同步实施。

      4.2 资产重组的原则是:以上海家饰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与目标公司目前的全部权益(资产与负债)进行置换,使目标公司能够恢复健康发展。

      4.3 为保证资产重组顺利进行,甲方将推荐乙方指定的二名人员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

      4.4 双方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推进目标公司的资产重组工作。

      五、保 密

      5.1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各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或向其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咨询而披露相关事宜,各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事项严格保密。

      六、声明与保证

      6.1 各方对各自的主体资格声明与保证以下各项:

      6.1.1具有并能拥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订明的义务;

      6.1.2无任何其自身的原因阻碍本协议的生效及执行;

      6.1.3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之文件订明之义务,不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作为合同一方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

      6.1.4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尤其在满足或实现生效条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事项中,应互相充分协商、紧密配合、积极支持。

      6.2甲方进一步声明与保证以下各项:

      6.2.1本次股权转让中,甲方所拥有的标的股权为其合法持有、状态完整,并且未设定权利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存在任何涉及其它第三者权益的既存的或潜在的权利瑕疵。

      6.3乙方进一步声明与保证:

      6.3.1本次股权受让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6.4双方保证将尽力促成本协议项下生效条件的满足。

      七、各方义务

      7.1甲方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7.1.1保证促使原由其推荐担任目标公司董事、监事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士于乙方推荐相关人员上任前恪守职责,履行诚信及勤勉尽责义务特别是对目标公司资产的善良管理义务。

      7.1.2 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权交付给乙方。

      7.1.3保证与乙方积极讨论并落实资产重组方案。

      7.1.4 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7.2乙方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7.2.1 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7.2.2 保证与甲方积极讨论并落实资产重组方案。

      7.2.3 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八、不可抗力

      8.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8.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九、协议解除

      9.1发生下列情形时,经各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9.1.1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获得本协议第2.2条、第2.3条所述各项批准;

      9.1.2本协议签署后至本协议生效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十、违约责任

      10.1除本协议第八条规定之情形外,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但尚未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除应继续履行、赔偿交易对方因此而致的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交易对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

      10.2除本协议第八条规定之情形外,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除应赔偿交易对方因此而致的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交易对方支付500万元违约金,而交易对方在获得经济赔偿和违约金的同时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11.2本协议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补充、修改和转让

      12.1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必须经各方作成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12.2本协议各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方。

      十三、税收和费用

      13.1各方应各自承担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应由其缴纳和支付的税收和费用。

      十四、附 则

      14.1 本协议中使用的标题仅用作对内容的提示而不作为对条款的解释。

      14.2各方同意本协议替代所有原先各方的口头承诺和书面协议而成为一份完整反映各方共识的协议。

      14.3本协议在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但本协议第3条和第4条项下的股权转让及目标公司资产重组应在获得本协议第2.2条、第2.3条所述各项批准后生效。但在本协议生效前各方须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约定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须信守并履行,否则亦构成违约,适用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14.4 本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各自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14.5本协议为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的框架性协议,双方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另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与资产重组协议,其内容应与本框架性协议内容一致。

      14.6本协议一式十二份,双方各执二份,其余文本办理报批手续,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正文完)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月4日